内蒙古:供应商向零售商支付商品促销费须纳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16: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呼和浩特4月24日电 (记者 任会斌) 从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获悉,为打击商品零售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内蒙古规定生产商、供应商向零售商支付的商品促销服务费,必须登记、入账、纳税。 据内蒙古商务厅副厅长孟贵玺介绍,商品零售业是商业贿赂行为的易发、多发领域,生产商为推销商品,往往私下以支付商品促销服务费等形式作“润滑剂”,贿赂零售商,结
他说,零售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为此,内蒙古商务厅出台规定,零售商向商品生产商、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在销售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必须登记、入账,并按规定交纳税款。 记者了解到,目前内蒙古商务厅正抓紧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规范零售商与生产商、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使打击商品零售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可依。同时,举报电话和信箱也将于近期公布,以鼓励公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行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