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
本报记者 赵杰 发自北京
25日,广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将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初审,而这部法律将为各部委都在强力进行的反商业贿赂行动产生何等重要的作用?近日,《第一财经日报》
就相关问题专访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副教授。
《第一财经日报》:去年年底至今,从中纪委到各大部委发起了打击商业贿赂的一个高潮,在您看来,商业贿赂最根本的源头和产生原因分别是什么?
程文浩:商业贿赂最直接的原因应当是各种恶性竞争。目前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加上很多市场规则不够完善,一些企业为获得生意机会而不择手段,不惜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从而发生了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的成因很复杂,除了上面所说的市场因素之外,还有制度、社会文化和心理等方面的原因。例如,在制度及其执行方面,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主管机构缺乏执行资源,调查能力有限,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治理。
《第一财经日报》:你说到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完善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我了解到,除了已经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两部正在筹备的法律也和打击商业贿赂密切相关,一个是反垄断法,一个是马上要接受初审的反洗钱法。你怎么看待这些法对商业贿赂的打击作用?
程文浩:反洗钱法的颁布和实施会对商业贿赂产生重要的抑制作用,因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所借助的渠道,和洗钱行为所借助的渠道非常相似。所以,反洗钱法实施之后,如果能够成功地切断一些非法的资金流通渠道,将直接促进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
《第一财经日报》:现在立法工作已经看到成果了,但是从社会特别是老百姓的角度,大家更关心的是执行效果的问题。那么你认为有关方面怎样才能做到执法有力?
程文浩:首先,在立法的时候就应确保法律具有可执行性。法律一定不能仅仅包含一些原则性要求,而应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明确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罚则,否则在执法过程中就容易由于缺乏具体的执法依据而使法律流于形式。
其次,要明确执法主体及其相应的执法责任。一部法律究竟由哪些执法机关负责执行?这个问题必须明确,同时还应明确执行主体的执行责任。我们要使执法权责对等,而且对于某些执法主体明显的执法不力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一财经日报》:现在中纪委和各部委都倡导要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长效机制,在你看来,这个机制应该怎样建立?
程文浩: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长效机制,需要发挥社会中各种行为主体的作用。政府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发挥着主导性作用:首先,政府自身必须率先垂范,廉洁诚信;其次,政府应通过执法和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诚信的竞争规则,从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政府在与企业互动时,如在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活动中,也应确保规则和程序透明公开,防止出现个别官员收受贿赂、最后舍优逐劣等不良行为。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防止内部出现贪污、挪用等行为,同时积极开发能够对决策、管理和执行层面各种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的技术手段,并致力于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行业协会是另外一支不能忽略的力量。行业协会在确保本身的管理运营符合廉洁、透明、民主和问责原则的前提下,应积极推动行业廉洁自律公约的建立,致力于提高成员企业的廉洁意识,同时设法惩戒那些破坏行业自律规定的成员企业。
其实,每个人在工作中都能或多或少地接触到一些资源和利益,所以不论自己是否是公职人员,都应具有廉洁意识,培养正确的义利观,做一个廉洁诚信的好人。社会廉洁,人人有责。只有创造崇尚廉洁的社会环境,才能使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具备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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