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 免税商品可用人民币结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 01:3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陈琰)国家外汇管理局昨天发布《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调整。《通知》扩大了免税商品标价和结算的币种范围,将现行销售免税商品应当以外币标价和结算的政策,调整为可以人民币或外币标价和结算。

  《通知》同时将免税商品企业的外汇收入纳入经常项目管理,明确指出免税商品企
业可按外汇管理规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限额将按企业实际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免税商品企业销售免税商品所收取的外币现钞直接可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管局表示,这一系列政策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满足出入境人员在境内购买免税商品的需要,更加便利商务、旅游等人员往来和免税商品企业的经营服务。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321,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