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调研民间金融 三层政策取向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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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14:38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王世玲 北京报道 “发改委正在积极调研,民间金融制度创新将会有新突破。”4月18日,第二届中国财富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副司长徐善长对外界透露。
在会上,徐善长指出,民间融资现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部分,面对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势头,政府部门不应该忽视民间融资的存在,要进行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做出政策调整。 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而同时数据也显示,非公经济融资步履仍很艰难,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投向了大企业、大项目和垄断企业,对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却持续走低。 面对民间金融的庞大规模和非公经济融资困难的现实,徐善长称国家对民间金融制度创新已确立了三层基本的政策取向。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正规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 徐善长认为,许多民间融资具有真实的生产性和消费性支出,只要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就是正规的融资。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金融诈骗、高息揽存、高利贷、洗钱等融资活动应视为非法融资。 其次,适度调整银行股本金准入的规则,允许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 此前,在民资如何进入银行业的讨论中,银监会官员曾表态,要区分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积极鼓励资本准入,机构准入持审慎态度”。对此,徐善长认为要适度调整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规则,允许民间资金活跃的地区由民营企业创建地方性民营银行,中小金融机构。 最后,“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是迫切需要做的。”徐善长强调,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营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等服务。如构建面向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与工商联等组成信用担保体系等等。 同时,徐善长认为现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民间融资发展的势头不太适应,“尊重现实,对以前的办法进行修订或取消,保证民间金融有生存发展的空间”。 “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这是政策及立法层面必须实现的一个飞跃。”徐善长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