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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彬的简单路径:安徽6.4亿元非法吸储案调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14:3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辛

  安徽阜阳报道

  12年前,李文彬决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时候,似乎没有想到今天等待他的将是9年的牢狱生活。

  “从1994年开始,因贷款困难,为厂里生产和固定资产投资,未经批准,我决定许以高息,开具存款票据,约定利率,向社会吸收存款。”李文彬供述道。

  开始之后,李文彬就没有收手。

  截至2004年12月案发时,李文彬以“安徽双阳塑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阳集团”)之名,共吸收公众存款643,761,973元。同时参与的还有李文彬三子女李成、李侠、李平以及李文彬之女婿孙彬泉。

  1月13日,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7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文彬9年刑期。至此,持续10年之久的6.4亿元非法吸储终于完结。

  “大导演”李文彬

  李文彬何许人也?

  这位将近62岁,只有高中文化的安徽太和县人,是双阳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此前,中国法院网披露的信息显示,李文彬先后担任安徽省和阜阳市人大代表,其家族开办的企业集团公司,也曾成为安徽省十大民营企业和太和县支柱企业。案发之后,李文彬已被依法罢免省、市人大代表职务。

  根据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南刑初字第36号(下称“判决书”)显示,1987年,李文彬创办太和县皮条孙塑料加工厂,后经工商部门批准依次变更为“太和县皮条孙塑化有限公司”、“安徽双阳塑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双阳塑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文彬。

  1994年前后,非法集资的念头开始在李文彬的脑海中萌动。

  “公司在经营期间,父亲李文彬提议以股金的形式集资,并设计了吸收存款的票据。”身为双阳集团公司董事、业务经理(负责生产)的李成在供述中称。

  判决书指出,在经营期间,为扩大企业再生产,在法定代表人李文彬的策划、安排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双阳集团擅自以单位名义,使用加盖单位印章、李文彬个人私章及利率戳记的单据,约定6厘至1分8厘的不等月息,在安徽省太和县、界首市等地以高息相利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后为方便,双阳集团在企业营业大厅内定点进行吸收和兑付存款,由被告人李文彬等人具体办理。”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刑诉(2006)第7号起诉书(下称“起诉书”)指出。

  期间,双阳集团分别向储户出具了“太和县皮条孙镇塑料加工厂经济往来通知书”、“太和县皮条孙镇塑料加工厂集资办厂筹款通知书”、“太和县皮条孙镇塑料加工厂集资办厂入股筹款单”、“太和县双阳塑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安徽双阳集团入股筹款单”等五种票据。

  据李成供述,这些票据上都盖有标明利息的印章,也有手写利息或未标明利息口头约定的(另据李侠供述,未标明月息的按6厘偿还),利率按存款期限的不同分为6厘、9厘、1分2、1分8不等。

  “所开票据内容都是父亲李文彬设计的,约定利率由最早1分5降到最后的6厘,兑付时都是按照票面约定利率给储户还本付息。”李平(双阳集团公司董事,负责采购和销售)在供述中说。

  另据孙彬泉供述,他经手开的有太和县皮条孙镇塑料加工厂集资办厂筹款通知书和入股筹款单两种单据,盖有存款利率章,约定1分2厘或6厘的月息。

  根据几位被告人的供述,李文彬在厂里的时候,他自己负责开票收款,不在的时候,李文彬就安排李成、李侠、李平兄妹三人,在营业大厅开票。

  “谁有空谁开,我是从1997年开始按父亲的安排收群众存款。具体开了多少票不清楚,最多一天能收几十万人民币。”李文彬之女李侠供述。

  李文彬也供述,其与李成、李侠、李平、孙彬泉都开过票据,并在票据上注明开票人。后经查证,李文彬自己经办的标明为“彬”,李成标为“成”或“呈”,李侠标为“霞”,李平标为“平”或“LP”,孙彬泉标为“斌全”或“全”。

  李成等几位被告人均表示,所吸收的存款、票据存根当天就交给李文彬,还包括兑付的票据,开支也经李文彬批准。还有一些证人表示,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机器、建厂。

  “因是家族式企业,公司的事都是父亲李文彬说了算。”李平在供述中说。

  判决书显示,至2004年12月案发时,在被告人李文彬、李成、李侠、李平、孙彬泉等人的具体实施下,双阳集团共吸收公众存款643,761,973元,兑付本金558,286,525元,利息22,818,410元,尚有本金78,362,789元未兑付。

  获刑9年终谢幕

  根据中国法院网披露的信息,由于李文彬及其双阳集团吸储后不能及时兑付,曾引起受骗群众的警觉。

  “自2001年起,部分存款户持票要求兑付,双阳集团给予部分兑付并重新为储户换票。”有关证人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双阳集团在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其账面仅有10520.92元。

  不过,李文彬及其双阳集团的吸储最终还是被地方公安部门察觉。

  据新华社的报道,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了解到有关双阳集团非法吸储的线索之后,仅仅半个月的初步调查,就掌握了双阳集团非法吸储2000多万元的证据,考虑到案值太大,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了汇报。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立即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太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随即成立专案组,展开秘密调查。

  “经查,该案涉及公众存款户6000余户,7000多笔账目。太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专案组在对安徽双阳集团搜查时,发现了两大箱已经兑付的吸储票据,据统计,有5.8亿余元。这些储户主要集中在太和县的5个乡镇以及邻近的界首市、阜阳市和河南沈丘等地。”新华社报道指出。

  案发之后,李文彬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李成、李侠、李平则在李文彬之前已被逮捕,孙彬泉也在该年10月21日被逮捕。

  随后,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单位——双阳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文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李成、李侠、李平、孙彬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月13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证据确凿,双阳集团诉讼代表人及李文彬等几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触犯的罪名均无异议。

  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文彬、李成、李平的辩护人提出了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为被告单位双阳集团吸收的存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观恶性较小。

  起诉书也指出,“所吸收存款均用于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所以,最终上述关于“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信。

  经过审理,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双阳集团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高息利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且造成7800余万元存款不能兑付,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其单位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文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李成、李侠、李平和孙彬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2006年2月27日的判决结果,决定执行李文彬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李成、李侠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50万元,李平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30万元,孙彬泉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0万元。同时,双阳集团已被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被扣押、冻结在案的

房地产、机器设备、
机动车
辆、存款等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述被告人目前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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