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承担了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并有相关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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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11:09 新华网 | |||||||||
新华网4月19日电 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赵刚先生,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先生介绍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工商报》记者提问道,今年两会期间,来自香港的人大代表提议将商标、专利和版权三家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机构,这样才能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请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解释说,中国对知识产权各个类别的管理是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的,这是我们目前的现状。我们确实收到了社会各界也包括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议,建议政府部门在管理知识产权这个问题上进行适当的政府部门整合。我想,这种整合是政府机构的一项重大改革,我们正在进行认真的研究,尤其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正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这一类的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中央政府将会根据这些研究的结果,并听取其他各个方面的意见,最后再作出决定,目前还没有定论。 关于品种保护的问题,我想你指的可能主要是植物新品种。中国政府已经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这个保护条例的执行部门主要是在农业部和林业局。 关于第三个,有关名牌的问题,我想请赵局长来回答更合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赵刚认为,在我国,商标的保护是由《商标法》来调整的,《商标法》是1982年制定、1983年开始实施的,这部法律里没有名牌这个概念。1985年,中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这个公约里,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求。加入公约以后,中国承担了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国家工商局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行政规章,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文本里,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就是第13条和第14条。对于依照《商标法》的规定,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我们都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