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新京报》报道,成都市规划局原几名官员收受他人贿赂后,就擅自大笔一挥改写建设项目规划线;南充市规划局原局长等官员收了他人钱财,竟敢将“大都会”项目规划变成“大肚会”……
近年来,因为背后的利益之手,原本捏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手上的如椽之笔,变成了开发商手里的橡皮泥。随意修改甚至全盘推翻的案例日见其多。可以想见,媒体新近报道的
成都与南充规划官员受贿案,可能只是规划腐败的冰山一角。所以,有识之士坦言,城建规划一旦被看不见的“权与利”相勾结的“黑手”浸染,就将成为一支令一座城市畸形发育的“罪恶之笔”。坦白的说,很多情况下,畸形城市就是“权”与“利”交媾而成的怪胎。
“大都会”变成“大肚会”
据报道,具有对外形象窗口意义的成都市迎宾大道,对道路两旁的建筑规划实际早有严格限定。作为全国首例的城建规划腐败案,不仅使展示成都形象的窗口通道———迎宾大道缩水走样,而且还导致两幢新修高楼被炸毁,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据查,几名规划官员都是在接受了不法开发商贿赂后擅自改写区线的。
无独有偶。2000年,南充市顺庆区确定对原人民影都等地实施整体改造,善于运作的四川泰升集团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轻松获取开发建设资格。此后在该集团的系列“运作”下,南充市规划局原局长等官员竟让名为“南充大都会”的一期工程违规审批、放线、施工,成了超道路红线1.62米、超高1.5米、超面积9000平方米的“三超”“大肚会”工程。
2002年1月25日,位于武汉长江河道内的“外滩花园”1号楼依法拆除起爆。2002年2月1日,备受关注的南京紫金山“观景台”被人工爆破。据报道,上述两处建筑物之所以被爆破,都是有关部门违规审批的“恶果”。
难怪有知情人士感叹,有些城市的规划真是“计划不如变化快,变化成就丑八怪”。无可质疑,丑八怪的畸形城市,祸首就是来源于规划部门与开发商之间的权钱交易。
据检察机关指控,在成都迎宾大道的“成都红枫半岛花园和锦城豪庭腐败案”中,规划局副局长徐俐先后收受了36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以及其他财物;南充泰升集团在工程审批和建设过程中,也直接向南充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李斌,市规划局原局长邬大渊等15人送钱送物,总额达440余万元。
规划何以赶不上变化?
“如果说制裁是令人快意的,那么制裁之前监督的缺位,则是令人郁闷的。”知名社会学家巩胜利在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如是说,“规划两个字,总是令我想起规矩与谋划。而现实的情况就是,在严肃的规划面前,不规矩的手却随处可见。”
规划腐败浪费的不只是纳税人的血汗钱,还有由规划腐败孵出的畸形城市。1996年,四川泸州市滨江路上5层全框架“船山综台楼”就因为严重影响城市防洪和城市景观于2004年被拆;同样,武汉“外滩花园”如果不是湖北省委的介入,可能至今仍“巍然屹立”在长江泄洪区中。
综括起来,目前暴露出来的规划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些开发商走上层路线越过审批程序,不经审批进行先斩后奏式的横蛮开发;少数开发商则游走在规划部门与审批部门之间,发扬“钉子精神”,用金钱或美色做诱饵,达到修改规划甚或推翻既有规划,实现自我利益的目的。
“擅自变更规划审批内容,超越面积加层,越线移位,挤占道路红线等等是我们常见的规划腐败,”巩胜利说,“每一桩规划腐败的背后,都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在幕后操纵。”
权力之所以会变成了开发商手里的木偶,并不是因为开发商具有专业的设计水平。恰恰相反,开发商眼里只有利益,少数手握规划大权的公仆又急于想把手中的权力置换成看得见的利益,两种不同利益的交叉,成了规划腐败最好的推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都有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规划来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城市规划法》第43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迎宾大道绿化带的严重缩水、南充“大都会”演变成“大肚会”武汉外滩影响泄洪等等畸形怪胎,显然是无视了系列法规的结果。
“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
“可以肯定,规划腐败非四川与武汉特色,各地的规划腐败只是表现形式不一样而已。”巩胜利说,“法也有了,规定也有了,但实施起来就走样,这其中既有监督缺位的原因,也有监督失效的问题。总之,没有到位的监督是规划腐败滋生的主要原因。”
所谓英雄所见略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家胡光伟研究员也深有同感:“城建规划腐败,典型地体现出缺乏监督的权力独断性特征,它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的游戏规则约束,形成了一种无往不胜的潜规则力量。”
“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要有效斩断‘权与利’勾结的罪恶之手,关键在于全面推行城建的阳光规划。”巩胜利说,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们并不缺少制度,缺少的是有效的监督。
还有专家认为,规划腐败的根源在于规划是“封闭循环”的、“自产自销”的公共事务,缺乏来自公众、来自人民代表的有效监督。欧洲一些具有悠久规划历史的国家,任何规划出台前都会有法定的公示日期,而民众一旦对规划有质疑,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提出,并且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推翻和否定政府的规划方案。
“在阳光规划方面,欧美一些国家的经验确实可资借鉴:在规划上尽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规划前公示,规划中征求意见,建设中请民众代表监督,建成后请民众评估评分等等措施,有时比一些看似严密的制度都有效”,巩胜利认为,这样的“阳光规划”既能采集民智,又能预防腐败。
本报记者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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