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将更趋规范化和标准化---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赖小民就发布《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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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14:53 银监会网站 | |||||||||
---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赖小民就发布《关于做好2005年度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赖小民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2005年1月中国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首批指定信息披露的30家信托公司、3家自愿披露的公司、2家上市信托投资公司,共35家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了2004年年度报告。该暂行办法对统一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规范披露行为、落实银监会“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发挥市场约束效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良好。 2005年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在三个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35家信托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后,社会对信托行业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和判断;第二是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使信托公司有了一个可以相互比较的标准;第三,通过信息披露对信托公司今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规范和监督作用。 答:2004年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由于是第一次做,现在的办法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如一些统计指标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口径,披露的内容、方式、顺序等,有些内容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中国银监会近日已下发通知,对信息披露中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调整,并公布了第二批对外披露信息的17家信托投资公司名单。为避免重复披露信息,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按照暂行办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本公司信息。 答:本次通知及年度报告摘要内容与格式主要进行了下述几个方面的调整和要求。 一是强化明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关联责任。年度报告摘要中要求首先进行重要提示,在报告的醒目处由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主管副总)及会计部门负责人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如董事、独立董事或中介机构持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须单独列示或声明。从而进一步使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得以切实保证,也使相关责任更趋明晰化。 二是实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透明化。针对目前某些信托公司股权比例不合理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模糊不清的现象,在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中对主要股东的资料进行了较为详尽和深入的规定,不仅要披露第一大股东的资料,而且还要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主要股东的名称、出资(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某些持股比例较为均匀或者模糊的,要对最终实际控制人在股东名称一栏中加★表示。同时对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所推举的股东名称及该股东持股比例都进行了明确要求。通过该举措不仅使广大委托人能够更加全面、清楚地对信托公司的公司性质和治理结构进行了解和掌握,也使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更加有的放矢。 三是繁简有度,强调实效。对公司管理部分所披露的内容强调各公司应重点说明其个性化的内容,特别是各公司的经营目标、方针、战略规划以及所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影响本公司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等,各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展开介绍。此外,对公司内部控制概况、风险管理概况等内容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在《年度报告摘要》中则只要求简略叙述。这样在方便阅读的同时,也减轻了信托公司的年报制作的工作量。 四是要求同时披露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并全面突出年报披露内容的标准化、格式化及数量化。针对2004年年报披露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内容、依据、格式、计算口径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调整后的办法不仅要求信托公司同时披露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更强化了披露内容和方法的标准化、格式化及数量化,仅在年度报告摘要的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两部分中就新增加了近20个标准化的示范格式,对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财务指标都具体列示了计算公式,从而减少了由于口径不一而导致的缺少可比性的弊端。 答:此次通知中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和问责。通知要求各银监局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指导,做好对会计师事务所必要的资质审查,并应在其开始审计前明确监管要求。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及时如实地向监管机构报告;对发现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公开谴责外,要责令公司予以更换,并抄告银监会,银监会保留依法采取进一步行动的一切权力;对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托投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银监会将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托公司,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银监会将区别不同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该公司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信托投资公司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答:信托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在我国尚属首次,这项措施对加强信托公司诚信经营,提高监管效率以及帮助广大投资人有效决策都具有重大意义。银监会将继续对这项工作给以高度重视,根据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希望参加2005年信息披露的信托公司认真工作,交出一份真实的答卷,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也希望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和我们一起共同努力,促进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