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谈提升我国企业全球竞争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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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09:13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本报北京4月15日讯(记者 章永哲)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今天在“2006中国并购年会”上表示,应鼓励阳光并购,改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我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吴晓灵指出,并购是市场经济中优化要素配置、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价值的有效途径。但当前我国尚未给并购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影响其效用的发挥。对于并购的积极意义,吴晓灵作了具体阐述,即通过并购重组可以实现产权结构的调整,改变企业的控
对于目前我国并购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吴晓灵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浪潮,但行政主导的倾向大于市场主体的运作;一些并购重组的失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并购中的不规范运作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产生了“国有资产流失”的议论和“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给并购重组蒙上了阴影;中资企业在全球并购中的被动局面引起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关注。 吴晓灵认为,我国并购市场运行不规范,不能充分发挥效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方面:产权界定不到位和非公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使并购主体自主性受限制,决策主体不清晰,加大了并购的风险和成本,降低了并购的效率;未形成有效的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出现了一些并购者有意模糊产权结构和模糊控制权的问题;资本市场发育不够,缺少除上市交易之外的合法交易渠道,不能形成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使并购价格失去公允的参照系,并购价格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难以掌握;并购主体融资渠道不畅,束缚了中资企业的并购能力,有些企业为达目的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融资行为;有些企业经营主导思想不稳健,对多元化经营和产业整合认识有偏差,盲目扩张,形成高负债经营局面,经营失败后累及银行及其他相关企业。 吴晓灵指出,应该在我国创造阳光并购的制度环境,提升我国企业的竞争力。阳光并购是指并购过程的合规透明和并购结果的公开透明,这需要从制度环境和并购主体约束两方面创造条件。具体而言,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阳光并购创造制度保证,即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体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建立各类产权的登记制度,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保证并购主体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促进产权结构改组的明晰和透明;建立规范有效的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尊重创业者的劳动,给他们以股权激励。改进完善企业人事制度,尊重股东的用人自主权,让并购真正成为淘汰落后管理者的有效机制,促进企业并购后控制权的公开透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上市公司的并购规则(要约收购),建立场外交易制度,为非上市股权和大额股权交易提供合法的交易平台,为股权价格的形成提供制度安排;给市场主体以更多的自主权,为合规并购提供正常的融资渠道。我国不乏有战略眼光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我国不乏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但我国缺少把他们撮合起来的平台机制。我们应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在这个范围内应该允许发行国际上所有成熟的金融工具,给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要让金融成为中资企业战略并购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助动力。 此外,应建立并购主体的约束激励机制,即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要发挥市场自律组织的作用,在成员企业和并购市场的参与者中促进新会计准则的运用,增强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并购市场的参与者不论是并购方、被并购方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诚信建设,在并购中进行阳光操作;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企业并购;并购市场主体要不断完善自身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经营的社会责任感;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组织,妥善处理出资人、代理人及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实现企业目标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对企业董事会和高管层的教育、培训,不断明确自己的职责、责任和法律义务,在为社会增进财富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