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零工资就业是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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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15: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据新华社上海4月13日电(记者高路)目前,各地毕业生处于求职高峰,上海、天津、浙江等省市纷纷冒出了“零工资就业”群体。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大家:“零工资就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选用或接受劳动者从事无报酬工作。 眼下,在国内不少城市,迫于严峻的就业形势,应届毕业生的“薪”愿一降再降,更出现一批只要工作、不计报酬的“零工资群体”。一些毕业生面对心仪的工作舍不得放弃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各界在把“零工资就业”当作一个新现象来讨论或研究的同时,更应当从法律角度认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必须向其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权介入和查处,用人单位必须补交所欠工资和社保费并接受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