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调整为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
侯砚 冯兆君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日前本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从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由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调整为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70元、每小时3.40元调整为每月650元、每小时3.90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涨0.8元,由每人每小时5.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6.4元。
此次提前3个月涨工资
近年来,本市经济加速增长,就业总量不断扩大,促进了企业职工收入的持续增长。2005年,本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454.1亿元,同比增长11.3%;人均劳动报酬同比增长13.2%。其中,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340.4亿元,同比增长10.7%;人均劳动报酬同比增长13.5%。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情况下,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本市企业职工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能够随经济发展得到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另外,经市政府同意,今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由以往的7月1日提前到4月1日,以此让职工群众及时地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得到全市经济发展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实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的同时,在制止部分用人单位故意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扩大内需,保障低收入职工群众权益。
最低工资标准逐年提高
据介绍,随着本市经济发展,市劳动保障部门注意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十五”期末,全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是“九五”期末的1.93倍。其中,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是“九五”期末的1.91倍,年均分别递增14%和13.8%,与本市GDP的增长基本同步。2003年以后,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年均递增14.3%,比前两年增幅提高了4.8个百分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十五”期间,连续五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由2000年的350元增至2005年的590元,增幅达到68.6%,年均增幅11%,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逐年提高,保障了中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扩大
今年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确保工资收入稳步提高。继续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纳入全市经济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企业职工收入增长目标责任制。制定出台促进企业职工收入增长的指导意见,继续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增幅挂钩制度,确保职工收入稳步提高。同时,将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扩大到3000多户,通过职工参与,建立工资增长共决机制。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察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报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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