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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斗士六年缠斗机场建设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13:20 新京报

  丘建东:如果机场建设费征收用途能让消费者明确知道,这也未尝不好

维权斗士六年缠斗机场建设费

一位旅客在首都机场等待登机。机场建设费的存废涉及数千万旅客的利益。本报记者康亚风摄

  在知道“明年机场建设费收费形式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取消”时,丘建东只提了一
句,“那今年没戏是吗?”

  

福建消费者丘建东被人称为
维权
斗士,由于经历过太多的挫折,机场建设费不到真正取消的时候,任何消息都不能触动他的神经。10年间的22个维权案例,仅“机场建设费”维权一项,持续时间就长达6年。

  从行政复议到刑事诉讼

  “就像机场建设费的性质一样,到底这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呢?”身为律师的丘建东也不知道。

  2001年,丘建东就50元机场建设费问题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质疑征收此费的合法性。当时被答复说,民航总局并没有针对丘建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机场建设费“已经国务院批准”。

  2004年底,国内机场建设费已改为乘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交纳。于是,丘建东向厦门湖里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他曾乘坐的厦门航空返还50元机场建设费。但法院认为,航空公司是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属于合法收费。

  “行政复议、民事诉讼再到刑事诉讼,每条路都要走一下,尽管官司成败不是目的。”丘建东非常执着。

  一审败诉后,丘建东继而向厦门中院上诉,并追加财政部、民航总局为被告。“因为航空公司受行政机关委托代为收费,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的行政机关才是被告。”二审法院再次驳回他的上诉。

  行政诉讼民航总局法院称不属其受理范围

  丘建东认为,根据《立法法》规定,对公民征收财产,应该获得法律允许。《航空法》有关机场建设费的规定仍是空白,但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应该收。“如果机场建设费征收用途能让消费者明确知道,这也未尝不好。”

  最近的一次是去年10月,与上次民事诉讼不同,丘建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民航总局的行政诉讼。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给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只给了一封便函,认为不属于其受理范围。

  提出质疑的不光丘建东一人。今年两会人大代表,鲁南制药总经理赵志全就再次提出,机场建设费收取于法无据,本质上属于乱收费。

  -各方观点

  三方激辩机场建设费

  普通消费者:宁愿取消一刀切的建设费

  一位经常出差的李先生表示疑虑,机场建设费取消当然最好,但是如果机场把这笔费用转移到航空公司头上,航空公司最后还是会转嫁到乘客的机票费里,机场建设费等于和每张机票的票价合二为一了。“如果航空公司机票涨价,我要坐飞机还是一样会买票。因为航空公司本身也是垄断的。不过机票的定价权再放开一点,每个航空公司的票价有差异的话,我还是宁愿取消全国一刀切的机场建设费。”

  机场:一旦停收则将破坏现有建设机制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研究室主任朱前鸿对取消机场建设费彻底否定,“尽管每年机场建设费的资金只有60亿-80亿元,但如果全部用于建设的话,每年就可以新建8-10个支线机场,这对于我国来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在朱前鸿看来,一旦取消机场建设费,则会对目前国内的机场建设制度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国外建机场是国家出钱,我们是自筹资金,中西部地区不可能有那么多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机场建设费是维持目前良性循环的惟一渠道。”

  航空法专家:“机场建设费收取于法无据”

  “机场建设费收取于法无据,根本上属于乱收费。”对于各界人士的质疑,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表示,《航空法》作为原则性法律条款,并没有对机场建设费做出规定。

  “在1996年实施《航空法》之后,机场建设费才开始征收。应该说机场建设费是航空行业发展一个阶段性的产物,不可能对《航空法》做出改动。”张起淮指出,一般法律之下都会有相关的实施细则,但《航空法》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执行条例。

  张起淮认为,消费者在这个领域处于弱势地位,比如,航班延误是因为天气原因、航路原因还是其他,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也没有得到保障。

  专题采写/实习生 殷洁

  本报记者 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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