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管是国资监管的核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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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10:32 国资委网站 | |||||||||
当前国资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和企业管理实践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矛盾,对国资监管特别是财务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新形势 新任务 一是对国资国企改革的认识,从“摸着石头过河”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转变。
最近一段时间,社会上对加强国资监管、防止国资流失的呼声与加快国资流动、坚持改革的呼声相互交织,要求我们在充分尊重企业自身发展的同时,当好出资人,履行好职责,维护好、发展好这个家业。 以前搞改革,我们是摸着石头过河,讲的是如何突破、如何创新,都是对现有制度的修正,或者是在制度的空白处做文章。现在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石头已经摸不到了,到了需要架桥修路的时候了。因此,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处理改革和规范的关系、流动和流失的关系、法理逻辑和事理逻辑的关系,对国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国资监管的对象从国有独资企业向混合多元所有制企业转变,国资监管的形式从过去相对单一、静态的监管,向系统、动态监管转变。 这就意味着,作为内因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在国资监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资监管的方式方法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意味着,我们必须对监管的方式、监管的资源、监管的时效、监管信息的利用等方面进行系统化、动态化的提升和整合,从而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是财务监管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国资监管链条中最基本、最基础、最核心的环节。 目前,几部重要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都已修订,《国资法》也正处于紧锣密鼓的制订之中,其他如企业改制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内部审计办法、评估管理办法等等,都对财务监管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 同时,企业发展模式和新的商业运转模式的转变,也要求财务监管要在预决算、创新资金管理、业绩考核指标等方面做好准备。特别是面对新的投资环境、投资项目、新的合作伙伴、合作方式,如何防范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是企业尤其是财务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进一步做好国资监管工作 面对新情况、新变化,我们要按照上海市委“落实、聚焦、突破”和市国资委两委“创新、整合、规范”的工作要求,把国资监管工作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融合起来,重点要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大局意识,服务改革发展 国资监管的根本目标是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对企业而言,同样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管对企业发展大局的服务作用,其目的不是要把企业看死、管死,而是要通过加强监管为发展铺路搭桥。 当前的工作重点是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工作,要通过突出核心主业、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目前,市国资委已组建了“科教兴市”工作团队,初步形成了全力推进“科教兴市”主战略实施的行动计划框架,准备从抓项目和抓考核上着手,从构建7条特别通道方面探索突破,包括特别产权入股、特别价值认定、特别创新奖励、特别目标考核、特别服务支撑、特别操作实施载体、特别项目工作团队。最近,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还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国资监管制度全覆盖也是我们今年的重点工作。市国资委成立以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要求市国资委要做到“国资监管全覆盖”。我们理解,所谓国资监管全覆盖,并不是让国资委把全市的国有资产都按照“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管起来,而是指国资监管制度规范要全覆盖。这就意味着国家或本市出台的有关国资监管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凡是姓“国”的、有国资的地方都要遵循,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企业。今年,我们要结合《公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60号文件,制定《关于加强本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形成相对完善的国资监管体系。 二是加强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坚持依法监管 我们对国资监管进行的研究和探索,能够制度化的要尽量制度化,并且要做到广而告之;暂时不能制度化的要继续探索,并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这次会议发布的9个文件,可以说是我们在出资人财务监管方面的探索得以制度化的成果,其中有关担保、高风险投资,内部控制财务等方面的规定,就是对包括中航油在内的一系列事件进行研究和思索的制度化成果。 对于企业而言,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大量管理实践证明: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规模越大的企业对内部控制越要求严格。随着新《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增加,企业的自主权得到一定扩大。从出资人角度看,有必要加强对企业管理,特别是内部控制的关注。当然,市国资委关注内部控制,并不是替代企业的作用,插手企业的内部管理。我们主要是站在出资人角度,关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是否得到真正地遵循,是否有效地发挥作用。如果基层企业对制度执行不规范,那层层报上来的监管信息必定是不真实的。因此,我们的监管力量,眼睛还要往下面看、往深处看。 三是加强国资监管资源的整合,提高监管效率 国资国企改革方面,我们强调资源应该集中、集中、再集中。国资监管方面,同样也存在资源集中问题。当前,我们要特别加强国资监管资源的集中意识,切实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国资监管的各种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我们初步的设想是,以财务监管为国资监管的核心,通过监管信息的共享来整合出资人监管资源。 财务监管作为国资监管的核心,主要是发挥国资监管信息的集中作用和发散作用。所谓集中作用,是指国资监管信息特别是出资监管企业的财务信息,要通过各种渠道集中到财务监管这个点上。所谓发散作用,是指其他国资监管组成部分包括战略管理、预算管理、业绩考核、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一旦需要特定的监管信息,主要应依靠财务监管收集到的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只能以财务监管信息为准,不能有其他版本。财务监管部门要保证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准确,要在总量分析的基础上,优化统计分析指标,多考虑一些结构分析、专项分析、重点分析,以财务决算报表为基础,探索建立国资运营即时动态的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国资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制度,国资报告的内容和标准要逐渐向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靠拢。 产权代表作为国资监管的主要承担者,是出资人派驻所出资监管企业的人格化代表,承担国资监管的第一责任。要通过授权责任书的形式规范出资人和产权代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目前我们正在进行产权代表授权试点工作,授权要在全新的体制下和《公司法》框架下进行,试点企业必须法人治理结构相对完善、运作比较规范。授权总体思路是按照“依法有效、权责对等、分类管理”的原则,重点在计划内投资项目决策和中小企业及非核心业务改制决策方面进行授权。 公司章程作为国资监管的重要载体,是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法人之间关于相互之间责、权、利的约定,是企业的“宪法”,具有很高的法律权威。公司章程要明确国资监管的内容、方式、财务监管、信息报告、法人治理结构、监管责任追究等内容,我们对国资监管探索出的有效做法,包括三大管理、五道关、三计结合、三书联动等制度化成果,都应在公司章程中有所体现。 四是加强国资监管队伍的建设,切实履行职责 新一轮国资改革和调整面临复杂多变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国资监管的干部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站在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加强国资监管队伍建设,培养更多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国资监管人才。 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队伍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分类制定培训的内容和标准,同时不断创新培训和使用相结合、任前培训和任中培训相结合、现役人才培训和后备人才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另一方面要加快对专业人才的吸引和选用,充实专业队伍。进一步拓展市场机制选人的范围和层次,通过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市场猎取、专家推荐等多种方式,把体制内外、市内外、国内外的优秀人才吸引到上海国有企业中来,共同推进国资国企发展。 加强财务监管工作的四点要求: 一是要围绕中心,做好服务。各级财务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优势,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市国资委的基础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工作。 二是要发挥“三计”的“链”动效应。各级财务监管职能部门要更加注重会计、审计和统计之间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三者的“链”动效应和整体效应。 三是要推进财务监管制度化建设。各级财务监管职能部门要以落实会议发布的9个文件为契机,不断深化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财务监管体系。 四是要健全财务监管工作的网络体系。各级财务监管职能部门要更加注重利用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力量,建立上下联动、内外衔接、运作有效的财务监管工作网络,形成一支专业化的工作团队。(作者:凌宝亨,摘自:《上海国资》)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