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对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内容和方式、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根据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暂行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是明确了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委托有关部门监管两种方式,并就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二是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监管方面,根据企业类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方式和内容。特别是在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方面,明确了对所出资企业设立子公司、对外担保等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应分别采取报国资委审核、政府批准,报国资委审核批准以及国资委备案等三个层次的监管方式,并且对资产处置、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的管理提出了量化标准。
三是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方面,授权了市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及管理。
四是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违规责任方面,规定了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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