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反洗钱法迫在眉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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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10:54 深圳商报 | |||||||||
缺乏明确政策难定洗钱罪与他国联手需立法接轨 制定反洗钱法迫在眉睫 【综合媒体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就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反洗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反洗钱法正待利剑出鞘。
洗钱犯罪目前最高可判十年 为遏制洗钱犯罪活动,我国刑法在20世纪90年代就规定了洗钱罪。按照规定,洗钱犯罪的刑罚手段包括最高可达10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没收财产和刑事罚金。据人民银行提供的资料介绍,中国确定的“洗钱罪”在确定独立的“洗钱罪”罪名的基础上,将自然人和法人同时纳入洗钱犯罪主体范围;而且根据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对洗钱犯罪实施全面的刑事管辖,其中包括清洗发生在境外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 反洗钱急需立法与国际接轨 据介绍,国际金融行动特别行动组织(FATF)是反洗钱领域最具权威性的组织之一,其专门制定的国际反洗钱40条标准和9条特别标准(简称为40+9项建议),目前是推动世界各国反洗钱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衡量各国反洗钱体制和工作质量的国际标准。我国今年1月成为FATF观察员,明年要争取成为正式成员。 要成为正式成员,首先面临的是立法的接轨。研究反洗钱多年的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说,40+9项建议对洗钱犯罪的定义是这样的:各国应当将洗钱犯罪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并旨在将上游犯罪扩大到最宽广的范围。40+9项建议规定上游犯罪必须包括指定的20类犯罪中的所有犯罪,即参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和诈骗行为;恐怖主义;贩卖人口和组织偷渡;性剥削;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军火交易;非法交易赃物和其他货物;贪污受贿;诈骗;假冒和盗版产品;环境犯罪;谋杀和重伤;绑架、非法拘禁和劫持人质;抢劫或盗窃;走私;敲诈勒索;伪造;盗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相去甚远。郭建安说,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有四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而且必须是明知以上四类犯罪的违法所得或产生的收益,才构成洗钱罪。但40+9项建议中规定,洗钱罪的故意和明知可以从客观事实情况推断出来。 法律不完善难定洗钱罪 虽然洗钱罪已经明确规定,但由于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政策,内地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近年来是寥寥无几。公安部洗钱犯罪侦查处处长吴卫华表示,自刑法颁布以来,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仅有2起:一起是广东汪照2004年因为为毒资洗钱被判刑;另一起是福建蔡建立、蔡怀泽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供跨国贩毒分子转账,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和17.5万元。 2004年3月至4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连续收到7份可疑交易报告,涉及海南省定安县顺兴废品收购站、国泰废品收购站等9家企业在短期内大量支取现金,交易行为可疑。经查,9家企业涉嫌与广东等省的一些外贸企业合谋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共涉嫌虚开发票金额29354万元、税额3055万元,骗取出口退税近3000万元。该案是自反洗钱局成立以来,通过对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获得线索并侦破的首例洗钱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