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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须存风险抵押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8:38 京华时报

  煤矿企业须存风险抵押金

  最高存600万元 负责人逃逸职工可获补偿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在5月底前,本市煤矿企业将按照存储能力,在北京银行足额缴齐最低80万元、最高60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昨天,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出
台《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在本市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今后煤矿企业须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当年的风险抵押金足额缴齐。2006年度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要在2006年5月底前足额缴齐。如果煤矿企业拒绝缴纳风险抵押金,有关部门将责令其进行整改,甚至可能在下一年度停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作出其他相应处理。

  最高存600万元

  对于煤矿企业来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按煤矿企业的核定能力存储。其中,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矿存储80万元;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的煤矿存储18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的煤矿存储28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此外,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可不再存储。

  可转作抢险资金

  市财政局经建一处透露,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有两类。一类是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

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一类是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此外,在遇到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可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严禁向职工摊派

  

财政部门强调,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煤矿企业要到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北京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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