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叫停房产开发占用风景区水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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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2:22 第一财经日报 | |||||||||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若需占用水域,要依法组织听证 新华社记者 岳德亮 山水景观房产,一直是房地产商的“王牌”,尤其是风景区内涉及水域的房产,更是受到广泛追捧。浙江省政府日前对这些倾向果断叫停。
“圆临水而居之梦”、“临渊而渔、临水而居”、“将绝佳山水风光同时占有”……近年来,浙江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大打风景区生态居住的概念。从坚决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应有功能出发,浙江近日对房产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区内水域一律叫停。 浙江省政府指出,今后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性建设,凡涉及水域的,要符合水域保护规划要求;需要调整水域的,要事先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并经过科学论证,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将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行为。尤其是以下九类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蓄滞洪区内的水域,省级河道,行洪排涝骨干河道,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对于一些建设项目必须占用水域的,浙江省政府也给出了明确应对措施: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要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而且,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进行审查时,要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论证合理性和可行性。 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水域的,要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并经其审查同意。承诺书要明确占用期限、范围、用途等。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可允许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恢复水域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