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 (记者 张旭东) 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拟出台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反洗钱规定,并于12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银行称,此举是为规范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防止利用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
这三份《征求意见稿》提出,人民银行是银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反洗钱信息。
这三份《征求意见稿》中,对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区分和指明了可疑交易的具体情况。
令人注意的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照《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低于但接近大额现金交易报告限额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客户短期内将资金分散存入、集中转出或集中存入、分散转出资金账户;没有交易或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用途;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客户连续大量以高价只买进不(或少量)卖出证券,或以低价只卖出不(或少量)买进证券;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在不同客户的资金账户之间频繁进行资金划转;将资金从单位客户的资金账户转入个人客户的资金账户等十种情况属于证券类可疑交易。
人民银行称,各单位、个人可于2006年5月8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人民银行。邮件:;传真:010-88091719。(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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