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外汇产品创新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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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0:32 发改委网站 | |||||||||
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0): 支持外汇产品创新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发展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业务,支持外汇产品创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
第二条 符合银监部门理财业务管理规定的银行,可以开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 第三条 银行可持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提出开办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的申请: 1、申请报告; 2、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格证明; 3、对产品的具体说明,包括:(1)所申请产品的明细清单,(2)各类产品的本金及利息币种和支付方式,(3)所涉及的衍生产品类别,(4)所挂钩的利率、汇率或信用指标,(5)结售汇发生的环节和方式,(6)产品所带来的跨境资金流动情况,(7)境外的交易对手情况等; 4、外汇局认为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银行申请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上海市分局以转发文形式正式批复银行。 第五条 银行要建立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的业务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