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综合评估监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效果的监测和评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等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综合评估监测,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建立,用于监测和评估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效果的监测分析框架体系。
第三条 综合评估监测的主要内容是:参与试点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流量、存量监测,包括换汇成本、贸易信贷抽样调查在内的专项定点外汇收支监测,企业执行改革试点政策的情况分析,以及改革试点政策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第四条 综合评估监测以参与试点的跨国公司和银行为对象,在外汇管理局常规采集的现有数据信息和企业报送的相关信息等基础上开展。综合评估监测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跨国公司应在季后2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每季度的各项专项统计监测的数据信息,以及本外币分列的、包含关联公司的涉外权益表、境内本外币现金流量表以及损益报表。
第六条 跨国公司应确保所有报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无正当理由拒报、瞒报、谎报相关数据信息的,外汇局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参与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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