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2):
关于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以及《关于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5]26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参与试点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金中心、财务中心、研发中心的资质提出如下认定办法:
一、认定条件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由上海市政府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浦东新区政府认定的中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沪府发[2002]24号的定义,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2)中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在浦东新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大企业集团设立的投资管理性企业,并且在境外设有子公司的,经浦东新区政府认定后作为有关试点的主体。
2、资金中心或财务中心
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视为资金中心或财务中心:
(1)在浦东注册设立财务公司的跨国公司;
(2)注册在浦东新区,具有资金中心或财务中心功能,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外资投资性公司;
(3)经母公司证明并经新区政府认定的具有跨境财务、资金运作功能的中外跨国公司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研发中心
研发中心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浦东的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沪浦科〔2003〕34号文认定的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以及经商务部批准的外资研发中心。
二、申请材料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改革试点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附样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认定机构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2、资金中心或财务中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改革试点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附样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母公司证明其承担资金中心(财务中心)功能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4)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5)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资金中心(财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资金中心(财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认定程序
1、申请受理
申请试点企业如实填写《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签章后附上述相关材料报浦东新区政府。
2、审核签发
浦东新区政府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上盖章,获资质认定的企业按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向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申请,并到银行办理具体业务。
3、资质认定单位
受理单位: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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