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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难执行谁在阻挠478名居民维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0:18 中国产经新闻

  CIEN记者 左振乾 报道

  一起起源于2005年1月1日的清晰官司,却让包括王学志在内的山东郯城县478名居民一年多的时间里伤透了脑筋:虽然二审判决郯城南关二街478名居民再次胜诉,居民们想依法收回御道桥商场的愿望还是落了空。

  本报2005年12月26日和2006年3月16日分别以《谁给御道桥商场如此特权》和《二审判决效力如何?》为题对发生在山东郯城县城的一起经济纠纷案进行了报道,但令人感到诧异的不是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因为本案在两次审理中均是478名居民胜诉,纠纷并没有太大的争议,而是围绕审理后的执行问题,却生出了诸多枝蔓。

  商场仍在施工

  首先是法院数次下达停止施工的民事裁定书却对御道桥商场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本来在查封期间御道桥商场是不得施工的,但施工在法院审理和判决后从未间断,也无人制止,478名居民通过法院判决得来的权益根本无法保障。

  郯城县法院曾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了“对御道桥商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施工、招商、经营,维持现状的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2006)郯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但南关二街居民反映,施工从未间断,招商仍在继续,门面房和摊位已基本租赁完毕,这位居民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该合同显示,合同甲方:郯城县御道桥超市有限公司,乙方:颜某某,合同规定乙方租赁甲方1间房屋用于经营,期限三年,三年租赁费15万元,合同签订日期是2005年10月20日。

  从收款的收据看,交款日期是2005年10月20日,金额是15万元。据知情人透露,御道桥商场投资方仅店铺租赁就已收回数百万元租金,而这些都是在法院对御道桥商场查封期间进行的。

  2006年1月26日,郯城县法院又作出了(2006)郯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反诉原告张则强于200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二街居民委员会价值3296.8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裁决书同时还裁定:“对郯城镇南关二街居民委员会在御道桥的土地使用权、临街楼房和郯东路南关二街停车场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转移、抵押、质押、藏匿、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南关二街居委在得知居委集体财产被查封后,开始质疑反诉原告张则强是否提供了相当于3296.80万元的担保。

  2006年2月20日,南关二街居委会领导成员就此向郯城县法院查询,郯城县法院民二庭王庭长答复说有担保,是一辆别克轿车作担保,同时还得知反诉原告反诉的诉讼费并没有交纳。

  早在2005年10月19日郯城县法院作出的(2005)郯民一初字第1734号通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已通知要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限期内,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判决难以执行

  其次是郯城法院并未对判决进行执行,法院有关负责人对南关二街居委要求执行的答复是:判决书没有执行内容,无法给你们立案执行。

  南关二街居民代表告诉记者,“2006年3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一法官给我们的答复是:高院执行庭早已就本案向临沂中院发了督办函,不知郯城执行庭尚未立案,执行庭的法官说,首先判决书存在缺陷,判决内容不明确。其次可能存在理解上的不同,但是按照法律的强制性推理,应该是有执行内容的,法院的判决书不可能如一张白纸,如果郯城不给立案,那么就应该出据法律文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郯城法院觉得不能确认,应该向上级法院汇报或请示。郯城法院不给立案,可向临沂中院申请立案”。

  该居民代表说:“我们居委在3月24日到临沂中院要求立案,立案庭王副庭长告诉我们:你们向郯城法院立案,郯城法院不给立,就让郯城法院写个信来。居委领导说是省高院叫到临沂中院申请立案执行的。该副庭长说:省高院让我们立案,你们得让省高院写个信来。”

  针对二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后,南关二街居委会是否可以依法收回御道桥商场等问题,3月22日记者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有关负责人给记者的答复是:郯城县南关二街御道桥商场一案,市委政法委很重视,中院也很重视,近期会有结果;关于二审后执行问题都有法律规定,可以查;执行这个环节是郯城县法院的事情。

  南关二街居民代表对记者说:“3月20日我们到临沂中院要求申请执行,临沂中院给我们的答复说,已向郯城法院转发了省高院下发的对御道桥一案的‘督办函’,而郯城法院竟然回复说‘没有此案’,并在电话中解释说我们‘未申请执行’,又进一步说‘没有立案执行’、‘没办手续,没交执行费就是没立案’。而事实呢?南关二街居委多次向郯城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执行,郯城法院都不给立案。”

  3000万标的案该谁审?

  因御道桥商场不能收回,2006年1月8日南关二街居委起诉承租方后,1月24日承租方又反诉南关二街居委,该案本诉标的30多万元,反诉标的3296万元,本反诉合计3300多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据此规定,郯城县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此案,此案应当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承租方张则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承租人张则强在反诉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数3296万元,但只提供了一辆价值20余万元的别克车作担保,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申请。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蹊跷事,一些知情人告诉记者:其中还有诸多奥妙。由于御道桥商场位于县城繁华地段,商业利益诱人,自然会有许多利益相关者对此垂涎三尺。于是,这些既得利益者也自然会对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格外感兴趣,就会使出手中的权力影响着事件的发展。

  那么,到底御道桥商场纠纷案中还有多少奥秘与猫儿腻?CIEN将继续给予追踪报道。

  后记:

  鉴于郯城县有关部门在记者采访过程回避有关问题,为慎重起见,4月6日记者将该稿传真给郯城县委和李明开书记,4月7日郯城县新闻宣传中心给本报作了回函。

  回函称:

  关于施工的问题。2005年12月8日,郯城人民法院组织30多名执行人员和法警在60多名公安干警、郯城镇30多名干部的配合下,对御道桥商场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停止了电梯安装和其他一切施工活动,之后每天派人值守监督,防止复工。之后,御道桥商场停止了施工活动至今。

  关于部分店面营业的问题。经法院裁定停止施工和经营后,商场现在尚未开业,报道中所指的两家门面店,系李建芬、刘桂林在门前摆摊经营,商场内的几百个摊位并未开业经营。

  关于执行的问题。原一审、二审的判决是确认之诉,没有给付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给付内容的不能立案执行。

  关于担保的问题。如果让当事人提供3000万元的财产担保不现实,同时,关于查封的财产是不是价值3000万元?所有权属于谁?现在还不能确定,只能等待判决书下来后才能确定。

  关于3000万元标的的案件该由谁审理的问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下达了裁定,将此案交由郯城县人民法院受理。

  就郯城县新闻宣传中心的回函,4月8日郯城县南关二街居委也作出了回应,本报实录如下:

  关于施工的问题:2005年12月8日郯城县人民法院组织公安、法警及郯城镇多名干部联合查封御道桥商场是事实,但在公安撤退之后,只剩法警每天在门外站岗,门内就照常施工了,截止到今天内部一层装修基本完毕,部分经营户已上货经营,东大门北侧五户全部营业,北大门已开并营业,电梯仍然未安装。

  关于执行问题:对于判决书没有执行内容,我们居民在诉状中诉求的内容有三:一是判令合同无效;二是拆除非法建筑;三是恢复原状。一审判决只确认合同无效,未提出任何理由就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我们咨询有关法律工作者,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时,如判决合同无效,也应该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包括返还财产,根据过错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另外,在确认合同无效后承租方再继续占有御道桥商场也没有合法依据,理应返还。

  关于担保的问题:2005年9月28日,我村居民再次联名起诉之时一并提出“保全御道桥现场”,开始郯城县法院民二庭让居民拿出20万元方可查封,后来又下达通知“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当于申请查封价值相等的金额作为担保”。当时居民没有拿出那么多钱,所以就未给办理。后来村里拿土地作担保才下达1734号裁定。

  我们咨询法律工作者得知:根据民诉法9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说当事人提供3000万元的财产担保不现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而就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御道桥商场本来就是南关二街的集体财产。

  关于3000万标的的案件该由谁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就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指定下级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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