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温州环境污染案跟踪 被告资格受质疑审理延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15:5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秦旭东

  北京报道

  袁裕来又匆匆赶到温州,4月6日,相关的11起案件在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开庭。4月3日,他刚刚与国家环保总局对垒北京一中院行政诉讼法庭(相关报道见本报4月7日第5版),温州
环境污染案引发的连环行政诉讼继续推进。

  孔祥仁等82户养殖户起诉龙湾区环保局行政不作为,并请求法院撤销龙湾区环保局和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市政环保局对浙江永农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永农化工”)等十家企业的环评审批文件。

  先前就82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双方已经战罢一轮,结果是温州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这回“主体资格问题”发生在了被告身上。环境诉讼法律困境的症结也因此再次显露。

  “被告资格”之问

  当天的开庭,实质程序还没有开始,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的“被告资格”就成了问题——开发区市政环保局只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法院通知原告将被告变更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相关的5个案子的实体审理不得不再行延迟。

  这似乎正中原告下怀,代理律师袁裕来由此认为,“这更有力地证明,不是独立行政主体的开发区市政环保局,当然没有职权批准那些环评文件。”

  而龙湾区环保局面对行政不作为的指控,也辩称自己没有“做被告的资格”。他们提出,原告的养殖池塘位于海边的围垦区,在功能上属于海域,按照《海洋管理法》规定,海域环境监管、调查和监测属于海洋行政部门管;而原告从事的是渔业养殖,渔业水域环保和污染事故,归渔业行政部门管。

  “环保部门无管辖权与处理权,原告要求进行调查并作处理,纯系强人所难,逼迫被告违法行政。”龙湾区环保局还说,尽管自己并无相应职权,他们已经在温州市政府的处理行动中积极参与,配合了各部门的工作。

  原告代表人之一的老董却想不通,“我们是围垦养殖,不是海上网箱养殖,是在陆上,只是利用海水而已。要是海洋和渔业局认为是陆域不是海域,也不管,怎么办呢?”

  而袁裕来坚持认为,污染事故的查明,涉及到企业和城市的环保设施是否合规,以及企业有没有其他环保违法行为,当然应该由环保局负责。“即使必须由海洋与渔业局共同查处,当事人也只需要向其中一个行政机关投诉就合乎规定了。事实上,龙湾区环保局答辩时也承认,他们已经实施一定的调查工作,而调查权是以管辖权为基础的。”

  而且,袁裕来还强调,在行政诉讼中,确定正确的被告是法院的职权,如果法院认为应该以海洋与渔业局或者其他什么机关为被告,他们同意变更。

  环境诉讼难关

  对于相关企业的环评审批,龙湾区环保局除了认为自己的批准合法之外,更指出,原告没有提出任何证明永农化工等企业的建设项目造成污染损害,因此与他们的环评审批行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永农化工等企业同养殖场位置相距十几公里,在地理上根本不构成相邻。因此原告不具备原告资格。

  但是,袁裕来认为,“只要有导致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环保局的批准行为就会带来污染事故发生的危险,该审批行为与原告受到的损失就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本不需要证明污染事故的发生确实是哪个企业排污造成的。”

  “如果那么容易证明污染源是从哪家企业来的,根本就没有必要打行政官司、与政府对垒了。”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副主任谢惠定说。

  谢惠定2005年担任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期间,曾到温州去调查过当地的污染情况。“我看过现场,很多制革、电镀和五金企业,污水都直接排到瓯江,而养殖场就在瓯江口。”

  但是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请求赔偿,“首先是搞清楚侵权主体,其次是确认损害结果,然后是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谢惠定说,这正是横亘在中国环境诉讼路途中的三大难关。

  本案就是个“最完备的典型”——排污企业多达上千家,分布在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管理部门,养殖户要认定哪些企业是侵权主体很难,全部都起诉一遍成本又太大;对无污染源和损害结果的鉴定,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存在技术和设备上的困难。

  “《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非常粗陋,用来打环境诉讼,很难操作,”谢惠定对记者解释环境诉讼在法律方面的缺失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环境污染案件中应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其中的初步证明责任要求,对原告来说很轻松。

  国际上环境公害的法律救济,通常有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和公益诉讼等机制。而在我国,由于我国缺乏对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包括环境诉讼等很多受害面广的领域,都对原告提出“直接利害关系”的资格要求,门槛很高,使得足额赔偿很不容易。

  温州污染案中,正是面对这些难题,袁裕来才试图通过行政诉讼另辟蹊径。谢惠定分析,从环保行政角度看,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对污染的监管和查处等环节,政府都有职责,不管是环保部门,还是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和这种职责对应的赔偿或补偿机制,目前法律上还存在模糊甚或空白。

  另一个情况是,滩涂归国家所有,养殖场的区域和功能划定是政府进行的,在和周边工业区等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功能调整也是政府的职责,而这正是本案中的一个关键节点。

  谢惠定指出,目前的法律重行政管理而轻民事救济,这也是一个症结所在。除了要加强政府管理,更要赋予民众自我救济的渠道,如果民事诉讼路径通畅,就不会把压力都集中在政府身上了。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