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8):
跨国公司非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方案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非贸易购付汇手续,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在浦东新区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和研发中心。研发中心视同为跨国公司。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发中心,是指注册在浦东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浦东新区政府认定的专门性研发机构。具体认定由浦东新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提出申请,凭上海市分局签发的“浦东新区跨国公司非贸易购付汇备案回复”(以下简称“备案回复”,见附表1)及其他材料办理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项目。
1、跨国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2、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3、研发中心应提供浦东新区政府的认定材料。
第五条 跨国公司支付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含)美元以下的非贸易购付汇项目,可凭书面申请、备案回复、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
第六条 跨国公司支付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购付汇项目,可凭书面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上海市分局申请,由上海市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上海市分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七条 对于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非贸易购付汇项目,跨国公司可凭备案回复、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于因交易方式灵活而无法逐笔提供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真实性审核文件的,跨国公司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业务时填写《跨国公司小额非贸易购付汇申报表》(见附表2),明确交易性质。
第八条 受理银行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上海市分局上报“浦东新区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月报表”(见附表3)。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等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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