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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42条非公经济新规浮出水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06:36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 孙智 隋翔鹰 沈阳报道】

  一场春雨普降辽沈大地,一个针对民企的“利好消息”不期而至,民企经营者一直热盼的辽宁省贯彻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的实施细则终于浮出水面,已成半壁江山之势的辽宁非公经济由此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记者近日从辽宁省政府获悉,共计42条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正式出台(以下简称《意见》)。

  这份旨在“发挥非公经济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文件中,“放宽”、“鼓励”、“支持”等字样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几个关键词。

  根据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辽宁版”的非公经济扶持政策,在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水平等几大方面对辽宁非公经济发展提出了重大决策,特别是就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在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措施更加细化。该《意见》提出:以投资控股方式参与转制的,按照《公司法》规范组建新公司并依法运作;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可使用原企业名称;集体企业改制的,量化给职工个人的股份和内部职工出资多购买的股份可不经过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办理改制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收取变更登记费。

  在市场准入方面,该《意见》列给民资的投入领域更加宽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对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道路、桥梁、供气、供水、电站、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产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建设、运输、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领域,通过并购、控股或独资的方式,积极参与国有铁路企业及其辅业的重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同时放宽了出资方式限制和企业集团登记限制。

  在财税支持上,除了实施与“非公经济36条”要求的财税扶持、信贷服务、信用担保等政策外,《意见》还提出“全民创业”的概念,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接纳离岗失业职工,并在税收上给予减免。

  在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上,《意见》表示,鼓励银行与政府和社会贷款担保机构合作,建立融资和担保平台,促进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的信用担保业务发展;鼓励、支持、引导和监督民间资本依法成立规范化、正规化的中小金融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允许民间资本成立金融租赁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担保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据悉,作为全国第14家出台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实施意见的省份。目前,辽宁正在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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