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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借助离岸账户进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11:52 发改委网站

  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4):

  跨国公司借助离岸账户进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借助离岸账户对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等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境外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在中国境外的各家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职能、经浦东新区政府认定的中外资企业。

  第三条 跨国公司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认定,由浦东新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 跨国公司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在开展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指业务时,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请,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准后,到银行办理具体业务手续。

  申请时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2)浦东新区政府对跨国公司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认定材料,跨国公司对该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授权、境外成员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认可等法律文件,以及参与此项业务的所有境外成员公司名单;(3)跨国公司对此项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参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指业务的银行,应具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正式认可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资格,具有健全的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能够区分居民账户和非居民账户功能的计算机系统和会计系统。

  第七条 离岸账户的收入范围为:(1)境外成员公司汇入的外汇资金;(2)境内成员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离岸账户的支出范围为:(1)向境外成员公司发放外汇贷款;(2)向境外成员公司偿还外汇借款;(3)向境内成员公司偿还外汇借款。

  第八条 跨国公司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利用离岸账户吸收的境外成员公司的资金,纳入该公司的外债统计,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由该公司于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资金未调入境内使用的,不纳入外债指标或“投注差”管理。

  第九条 境内成员公司不得擅自将离岸账户资金调入境内使用。对离岸账户向境内其他账户汇入资金,视同境内机构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应纳入外债指标或“投注差”管理。

  第十条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工作日相关账户的交易信息,并在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报表形式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离岸账户的每月交易汇总和分类数据。同时,要妥善保管离岸业务的相关凭证材料,以备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吸收境外存款所涉外汇管理事宜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本实施细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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