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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跨国公司进入外汇市场条件限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11:52 发改委网站

  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6):

  放宽跨国公司进入外汇市场条件限制

  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便利跨国公司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等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境内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设在中国境内的各家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区总部,是指注册设立在浦东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上海市政府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浦东新区政府认定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职能、经浦东新区政府认定的中外资企业。

  第三条 跨国公司可指定地区总部、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代表跨国公司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性交易。

  第四条 跨国公司申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时,可以合并计算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

  第五条 地区总部、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持以下材料,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的主要目的、人员配备等);(2)上海市政府或浦东新区政府对地区总部、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认定文件;(3)跨国公司对地区总部、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授权文件,参与此项业务的各境内成员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认可文件,参与此项业务的各境内成员公司名单;(4)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等有关情况的报告;(5)技术支持系统的配置和功能说明;(6)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7)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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