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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政府整治采购领域商业贿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07:35 华商网-华商晨报

  商业贿赂当事人媒体公告

  我省严打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 发现严重问题可追溯

  晨报讯(记者 原家强) 政府采购领域中,凡涉及商业贿赂的当事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将出台多项措施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今后,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或在委托办理采购事

  务过程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将被严查。

  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机构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商业交易机会或利益为目的,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之外提供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省财政厅表示,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日前已经正式启动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

  据了解,省财政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以及情况通报制度,强化现场监督,以及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研究制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等多项措施,治理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曝光:不良行为当事人将被公告

  记者注意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凡涉及商业贿赂的当事人,将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财政厅还要求,2006年上半年,要完成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的分离工作,并大力推行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还应严格和强化部门预算等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行为。

  检查:发现问题还可追溯

  记者还了解到,本次治理范围主要是2005年初以来,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与供应商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还可适当追溯以前年度。

  据了解,治理的范围包括:在提出采购需求、设定指标和发售招标文件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属于“不正当行为”;评标委员会代表在评标(谈判、询价)时,误导或直接授意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作出有违公正评审意见;在政府委托的代理机构方面,“在开标前泄露标底或透露对供应商的评审有关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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