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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改紧锣密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20:53 财经时报

  环保总局和学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把《环保法》修改成为基本法

  □ 本报记者 张平

  随着两套《环保法》修改方案的出炉,主张修改《环保法》的修改派已明显占了上风。有关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框架研究项目,授权给了其下属单位——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简称政研中心)。

  政研中心与一个日本专家组共同组织的《环境保护法》修改框架研讨会2月27日在哈尔滨市召开,这一日本专家组来自中日环境友好中心。

  在会上,政研中心专家代表《环境保护法》修改框架研究项目组,报告了项目研究成果,并提出《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初步框架。

  长期以来广受关注的《环保法》修改初步框架已浮出水面。

  修改《环保法》刻不容缓

  中国《环保法》试行于1979年。十年后,中国政府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直到今天,中国在环境保护领域仍然继续延用着这部法律。

  政研中心近期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3.2%被调查者认为,这部《环保法》在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中发挥了较为显著的作用。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1989年颁布的《环保法》已显得力不从心,其缺陷和不足亦暴露出来。

  政研中心陈赛博士告诉《财经时报》,“现行《环境保护法》诞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过度集权,环境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其大部分内容已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生活。”

  在中国的环境保护领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违法成本低,以及守法成本高等问题还大量存在,公众与环保专家对此十分不满。

  在环保总局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中,在问及“面对环境污染,最有效的措施是什么”时,71.2%的公众认为应制定(或修改)法律来解决。

  在针对专家的问卷调查中,对“影响中国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效果的主要原因”的问题,56%的专家认为是“执法力度不够”、“环境管理能力不足”和“缺少立法”。

  政研中心的另一项调查显示,79%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环保法》必须修改。

  《财经时报》获悉,在今年两会上,由12名人大代表牵头,130多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把《环保法》列入立法修改议程。

  修改还是重新立法?

  早些时候,虽然环保界和法学界的学者大都承认现行《环保法》的不足,但在具体改善方式上却有很大分歧:有人主张废止它;有人主张立即修改;有人主张等条件成熟后再下手修改。

  主张废止现行《环保法》的理由是,时至今日,中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已经趋于完善。作为环保综合性法律的《环保法》实显多余。此外,该法是中国环境法制建设“过渡时期”的产物,现已完成使命,故当废弃后重新立法。

  力主保留该法并必须立即着手修改的专家们认为,《环保法》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基本法律,其主要任务在于宣示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规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原则、管理体制,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等。其功能或作用是特定的,其地位也是任何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不能取代的。因此,该法根本不存在保留还是废止的问题,而是必须保留。不过,该法毕竟是在17年前制定的,确实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合当前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故应做适时修改。

  还有不少人认为如果马上就修改,弄不好会加速这部法律的“死亡”,因为时机和条件尚未成熟。

  中国环境科学规划研究院总工程师王金南认为,目前官方和学界都处于争论阶段,他个人认为应该修改《环保法》。

  随着政研中心修改初步框架的出炉,修改派似乎明显占了上风。修改初步框架已经说明,有关部门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升级为基本法

  陈赛博士向《财经时报》解释,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行业性一般法,大多数人都把此法当成了基本法,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她还向《财经时报》透露,环保总局和学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把《环保法》修改成为基本法。

  修改初步框架明确指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是成为环境保护基本法。这一框架同时指出,《环境保护法》应该定位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其主要作用是宣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价值目标、根本方针、基本原则、责任分配、权利界定、体制安排、罚则基准等,为制定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提供源头性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长效性,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成熟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环境保护的“法之法”。

  陈赛博士也认为,在立法定位上,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应该提升为基本法,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新《环保法》名称待定

  关于新《环保法》的名称问题,社会各界向政研中心提出了许多建议:《环境法》、《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国家环境政策法》、《环境政策法》等等。

  其中,比较集中的有两种:一是《环境保护法》;二是《环境保护基本法》,两者各占40%左右。

  由于“环境保护”的概念比较通用,人们比较熟悉,覆盖范围比较确定,加上相对于原名延续性强且修法性质明确(是修法而不是重新立法),“政研中心”建议继续启用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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