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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享多种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10:32 国资委网站

  陕西省政府近日决定,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今后再就业可以享受多项优惠条件和保障。凡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在就业和创业时可以享受到多方面的优惠政策。

  凡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
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凡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转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同时,经劳动、

财政部门审核后,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

  对商贸、服务性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给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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