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2):
关于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5】261号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同意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外汇市场建设为基本原则,按照创新性、渐进性和可控性的总体要求,在上海浦东新区进行外汇管理创新,并推出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九项政策措施。上海市分局制订了相应的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现一并印发给各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跨国公司可以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具体的操作规定见本通知中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二)在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具体的操作规定见本通知中的《跨国公司借助离岸账户进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三)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利润购汇从事境外放款,并进行该境外放款项下的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具体的操作规定见本通知中的《跨国公司购汇境外放款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四)对确有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适度放宽其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具体的操作规定见本通知中的《放宽跨国公司境外放款条件限制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接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具体的操作规定见本通知中的《跨国公司集中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六)调整现行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的审核权限,简化非贸易售付汇手续。具体的操作规定见本通知中的《跨国公司非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七)放宽跨国公司进入外汇市场的条件限制,支持有入市需求、且基本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直接申请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具体的操作规定见本通知中的《放宽跨国公司进入外汇市场条件限制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八)支持有市场需求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的发展,促进金融外汇产品创新。具体的操作规定见本通知中的《支持外汇产品创新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九)建立健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综合评估监测体系。具体的操作规定见本通知中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综合评估监测实施细则》。
二、参与改革试点有关主体的认定
本通知所称地区总部,是指注册设立在浦东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上海市政府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浦东新区政府认定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具体认定由上海市政府或浦东新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本通知所称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职能、经浦东新区政府认定的中外资企业。具体认定由浦东新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本通知所称研发中心,是指注册在浦东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浦东新区政府认定的专门性研发机构。具体认定由浦东新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本通知所指的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其身份的真实性由跨国公司的全球总部或授权地区总部进行书面确认和承诺。
三、参与改革试点有关主体的范围
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方面主体可以参与改革试点。其中,从事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或集中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或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的地区总部,申请开立离岸账户、或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的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从事购汇境外放款、或确有境外放款需求但暂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参与非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跨国公司和研发中心,都应是注册设立在浦东新区的机构。
四、关于改革试点的监管要求
参与改革试点的各跨国公司和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应业务,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及时向外汇局反映改革试点情况和报送各类数据,积极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和非现场外汇监管。
五、外汇局将对改革试点进行综合评估监测,及时完善试点政策并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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