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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要求城市商行06年起全部建信息披露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6:26 银监会网站

  近日,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城市商业银行自2006年起全部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公开披露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在银监会的指导和推动下,自2004年以来已有70家城市商业银行分批开展了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健全信息披露要素、丰富披露方式、提高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城市商业银行初步建立了市场约束机制
,为其提高管理能力、加快风险处置、推进依法合规经营、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促进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巩固信息披露试点成果,推广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银监会要求城市商业银行自2006年起,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要求,以年度报告形式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披露。

  银监会指出,已跨区域发展、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联合重组的城市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作为展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从以定性阐述和指标披露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定量模型分析与指标分析为主;已开展信息披露试点的城市商业银行要注意防止信息披露不充分性、被动性、滞后性、虚假性和不可操作性等不良倾向,提高银行的社会公信力。上述城市商业银行除按照要求制定年度报告外,还应在银行网站和省级以上专业媒体择要刊登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并应公开告知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银监会强调,要建立信息披露问责制,明确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责任;存在虚假披露、不按期披露或无充分理由回避披露等问题的城市商业银行应及时纠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应追究有关机构及当事人责任。

  银监会明确,要发挥外部审计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督作用,通过规范外部审计行为、加强沟通等方式强化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保证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

  银监会在指导城市商业银行推进信息披露工作的同时,还将进一步提高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公众知情权;逐步通过公开渠道公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主要数据和重大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关注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经营状况和监管情况,树立风险观念,提高监督意识,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稳健发展和监管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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