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首度被告 温州环境污染案连环推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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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4:3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秦旭东 北京报道 对于袁裕来来说,这是第一次将官司打到北京,作为目前全国惟一一个专司行政诉讼的律师,他这一回的对手是国家环保总局,这也是国家环保总局有史以来第一次成被告。
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座无虚席,一起集体诉讼正在进行。 原告多达82人,均为浙江温州的水产养殖户。而庭上右边的被告旁听区,则坐着来自浙江省、温州市和温州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人士。 袁裕来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限期受理原告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而他们此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则是请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袁裕来表示,“在目前环境事件多发、法律救济机制还不完善的背景下,我们想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渠道寻求问题的解决。” 水产品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事情肇始于三年前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围垦海水养殖园的“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说“水产品非正常死亡事件”。 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南片的5500多亩荒滩,2000年,经130多户养殖户承包并投资开发后,被建成温州市海水池塘养殖示范基地。但是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养殖场开始出现水产品大量死亡的情况,养殖户损失惨重。经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检测,水质污染物严重超标,专家论证认为围垦区已经不再适宜养殖。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估计该区养殖户损失总数达到1.7亿。 靠近养殖示范区的温州市龙湾区五街一镇域内,分布有2000多家企业(重污染企业200多家主要分布在永强片区)。而在距离养殖区仅2公里左右的地方,从2000年开建的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也已经引进了数十家成革、纺织印染等企业。 2004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的一份情况说明提到,“永强片区市政建设和污水管网几乎没有,所有企业(包括滨海园区)排放的工业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入塘河。”这些污水经过5个堤塘水闸排入外海之前,都流经养殖示范区的进水口。2005年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的一份情况调查回复也显示,这些污水“对水产养殖造成较大影响”。 但是,众多官方说法都没有明确主要污染源来自开发区还是龙湾永强片区,而且一直强调,还不能确定内河污染与养殖产品死亡事件的“因果关系”。 虽然,温州市政府曾做出积极反应,通过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按每亩900元的标准向养殖户发放了“生产补助金”。但养殖户们认为这远未解决他们的损失。 而且他们无论是到龙湾区还是开发区滨海园区交涉,都遇到同样的问题:他们既没有环保局的化验仪器,也没有海洋监测中心的检测设备,他们不能证明主要的污染源来自哪里,不能证明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上千家企业当中确定侵权主体,更是难上加难。 连环行政诉讼铺垫 在数度争取无果的情况下,82户养殖户找到了被称为“浙江行政诉讼第一人”的律师袁裕来。 袁裕来决定先看看这些企业有没有经过合格的环评。他先后到工商局和环保局查阅相关企业的环评文件,都遭到拒绝。为此他先后两次联合律师同行,向国务院提出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审查建议,还将环保局告上行政诉讼法庭。 两次为信息公开而“上书”国务院的事件轰动一时,而行政诉讼也取得进展,法院判决龙湾环保局准许袁裕来查阅非保密部分的环评文件。 2005年8月,袁裕来代理82户原告进一步推进,起诉龙湾区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没有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并查处。同时对龙湾区环保局和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的对10户重度污染企业的环评审批提出诉讼。 但此案一波三折,被驳回起诉后,经上诉至温州市中院,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 2006年4月6日,这11起行政诉讼重新开庭审理,目前尚没有判决。 而解决养殖户损失问题上,温州市成立了专案组来协调解决。政府决定收回养殖场承包权,但在补偿或赔偿上,2006年1月龙湾区的一份调处意见确定的补偿标准指导价是每亩5500元,在2月10日前签协议的每亩增加500元,在3月8日前“腾空并确有增值的”每亩再增加500元。 目前已有半数养殖户签约。但还有部分养殖户认为起码应该赔偿每亩1.5万左右的成本损失,因此申请温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在未获受理后,他们又将温州市政府起诉至温州市中院,目前法院尚未受理。 状告环保总局 事情的另外一个转机是,养殖户们发现了一份浙江省环保局2001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 该函对新区建设的环保规划、排污管和污水处理厂建设等有明确规定,同时建议调整新区相邻海域的海水养殖等功能。 养殖户们据此向浙江省环保局投诉。要求查处该开发区没有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浙江省环保局将投诉通过“信访件交办单”形式转交温州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后认为,因滨海园区是“省局审批项目”,对园区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问题,“建议省局予以处理。” 浙江省环保局没有做查处处理,而养殖户在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复议未果后,最终,将国家环保总局告上法庭。 4月3日的庭审中,被告答辩道,浙江省环保局已经按照信访程序对原告的投诉作了处理,原告如果不服可以请求上级复查和复核,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另外,被告认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属于规划环评,区域开发也不同于建设项目,法律没有赋予环保部门对规划环评和区域开发进行验收和处罚的职权。 而原告律师袁裕来认为,被告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以复议机关(国家环保总局)名义,而是以其内设机构(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作出,首先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原告向浙江省环保局的投诉,是按照正式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不是一般的信访,如果按信访处理,就妨害了原告的诉权。 另外,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超过了法定期限,而且在决定作出之前已经听取了被申请人(浙江省环保局)的申辩,审查了其证据,这是受理以后才应该做的事情,程序违法。 袁裕来还引用数个法规证明区域开发也属于建设项目,而且认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建设了5年,不可能还仅仅停留在规划环评阶段。 法庭辩论针锋相对,但是到最后陈述的时候,却出现和谐气氛。 被告代理人之一、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表示,尽管存在分歧,原告被告双方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他建议双方在庭外“通过沟通达成共识”,使问题得到“和谐解决”。 庭审结束后,庭下紧张观战的原告代表围向被告代理人,先前的“程序对峙”变成了沟通。 夏军表示,这类事件,还涉及海洋和渔政部门,他们才有技术力量和职权进行损失认定、原因调查和调处解决。环保部门主要是监管污染排放情况,环保设施是否到位、排污是否达标等。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行政处罚与复议处副调研员赵柯,还邀请诉讼代表人第二天到环保总局去座谈。赵柯表示,主要是“听取养殖户的意见,了解情况”。 4月4日,前往座谈的养殖户透露,座谈中环保总局的态度非常好,并表示会在职权范围内尽量促成问题解决。 目前,此案还在进展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