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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银行间债市信用评级机构执业行为 《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日前颁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9:28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4月5日讯记者宋焱报道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颁布了《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在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的要求,在对债务人主体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
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整体信用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债务的违约可能性及清偿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信用等级。人民银行将银行间债券市场长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BB、BB、B、CCC、CC、C三等九级,银行间债券市场短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为A-1、A-2、A-3、B、C、D四等六级。

  《指导意见》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就评级资料建立数据库并进行永久保存,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用评级机构统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全文、跟踪评级安排及跟踪评级报告等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将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的检验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验证,并向社会公示评级违约结果。对信用评级机构不遵守评级程序、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中止违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指导意见》还从信用评级机构人员、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遵循的原则、信用评级程序、评估人员行为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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