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4月5日讯 国企老总受贿后,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日前,在合肥“翼马国资案”(本报曾详细报道)中,合肥中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法院判决,这种情况下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无效。
“翼马国资案”是我省首例国企要求收回转让资产案。2004年7月28日,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翼马公司与鹤翔公司签订了《资产收购合同》,鹤翔公司以660万总价收购
翼马公司生产区土地及土地上的附属物。后翼马公司职工纷纷举报这一交易中有不法行为,检察机关介入后查实:翼马公司总经理徐衡收受了鹤翔公司20万元贿赂,积极帮助鹤翔公司,促成了鹤翔公司对翼马的收购。2005年11月10日,徐衡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其上诉被合肥中院驳回,案件维持原判。此后,翼马公司将鹤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收回转让给鹤翔公司的国有资产。今年1月19日,该案在合肥中院开庭审理。法庭上,爆出负责这单国有资产转让交易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经办人王某某收受3000元“好处费”内幕。
法院审理认为,鹤翔公司作为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采取向翼马公司原总经理以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贿的手段,其中标结果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判决,翼马公司与鹤翔公司签订的《收购合同》无效,鹤翔公司向翼马公司返还所取得的资产,而翼马公司则要返还鹤翔公司559.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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