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京桥 实习生 周汶霏 刘彪
您今天早上刷牙用的是什么牙膏?佳洁士还是两面针?您使用这两个品牌的牙膏是否是因为它们通过了“全国牙防组”的认证?
很遗憾,这个长期在众多牙膏、口香糖广告中频频露脸的“权威机构”,是一个“三
无”组织(无认证资格、无专职人员、“无私奉献” ,牙防组副组长张博学语)!
不久前,郑州律师刘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加入到了“声讨”队伍中,正式起诉了以“全国牙防组认证”忽悠中国人的宝洁公司和两面针公司,郑州金水区法院已经正式立案。
宝洁、两面针登上被告席
“张博学早在3月初就声明,牙防组是一个‘三无组织’,可超市出售的佳洁士、两面针牙膏上至今仍然印有经过‘全国牙防组’认证的标志,牙防组已经忽悠中国人十多年了,被认证的产品还要准备继续忽悠下去吗?”刘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语速非常快,显得相当气愤。
原来,他于3月13日在郑州金水区华联超市购买了一支佳洁士和一支两面针牙膏后不到两天,就在网上看到了牙防组“认证丑闻”,他感到自己“被侮辱和被损害”,于是第二天就去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起诉的同时,刘明又向郑州市金水区工商局投诉,要求有关部门能够给一个说法。记者与郑州市金水区工商局取得了联系,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召集经销商对此事做出解释,并对牙防组有无认证资格一事进行核实和调查,如果两品牌的功效确与宣传不符,将根据我国的《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相关产品撤柜。
是否存在金钱交易?
一夜之间,宝洁、两面针“荣登”被告席,也许他们事先对牙防组认证丑闻会波及自己早有所准备,所以尽管表现出来的态度不一,但对“认证”一词却都显得格外敏感。
记者几经周折终于拨通了广州宝洁公司的电话,但结果着实让人失望。对方一听到“牙防组”、“认证”几个字,态度立刻变得生硬起来,要求记者必须提供相应的传真材料才能接受采访,否则按公司规定不予理睬。当记者要求与该公司市场部的相关工作人员通话时,对方以不方便处理为由,挂断了电话。
随后,记者又与柳州两面针公司的战略规划部取得了联系。据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公司已经获知被起诉的消息,但还没有接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的传票。据他们解释,两面针公司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已经去掉了牙膏包装上的“认证”二字,只保留了“全国牙防组”的标示,至于在宣传中提到的“认证”,是公司与华西医科大学共同开展的临床实验所取得的,与全国牙防组并无瓜葛。据其介绍,两面针是我国目前唯一一种取得中药临床认证的牙膏。
当被问及两面针是否曾向全国牙防组提供赞助经费时,该工作人员称,两面针公司与全国牙防组的合作主要集中在口腔健康推广活动上,如爱牙日活动、牙齿健康调查等,但不存在企业赞助的问题。对记者提出的“为何在没有弄清楚全国牙防组有无认证资格的情况下,就找其认证”的问题,该工作人员则未予回答。
牙防组数次被“围剿”
“牙防组根本没有认证资格!”早在2005年7月11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公益网主编李刚就曾向认监委投诉全国牙防组,请求认监委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查处牙防组的非法认证活动。但是认监委一直没做回应。
2006年9月,他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认监委告上法院,不久,法院以“此种情况属于信访申诉,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李刚的起诉。
2006年9月26日,李刚以全国牙防组对乐天口香糖的认证有欺诈消费者之嫌为由,在北京起诉卫生部、乐天公司和物美卖场。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卫生部作为行政机构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
今年2月17日,上海律师陈江又以相同事由,对全国牙防组等提起诉讼,形成南北呼应之势。自此,全国牙防组与麻烦结下了“不解之缘”。
据了解,在全国认证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录中,并没有“全国牙防组”这一机构。
可奇怪的是,就是这样一个“无名无份”的组织,认证生涯已达14年之久。
牙防组疲于应付
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3月21日,牙防组召开了“记者说明会”,正式对外界做出回应,并公开承认其“认证”不具“法定权威性”。
一语击起千层浪,3月22日,沉默多时的国家认监委终于做出了反应,称“牙防组”是否违法没有定论,并把相关活动表述为“评价活动”而不是“认证”。
全国牙防组称“并不是企业给我们钱,我们就给他们合格认证。我们认证在先。”张说,企业的赞助和捐赠是完全自愿的,全国牙防组只接受合格企业的捐赠,不会接受不合格企业的捐赠。
既为企业认证,又接受其捐赠,牙防组与企业间的关系很难不让人浮想联翩:这个所谓的“认证”公正、合理吗?
对此,记者采访了山东大学法学院助教张海燕,她表示,认证机构在认证之前,不允许接受来自企业的赞助、资助,因为这势必会影响到认证的客观、公正性,也违背了“利益无涉”原则。至于认证机构在认证之后接收来自企业的赞助,原则上也是不允许的,但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
另据记者了解,有企业为一纸认证每年向认证机构交纳的认证费、赞助费等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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