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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表示——“最终解释权”难为商家免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3:32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4月4日讯(记者 袁超 通讯员 陈树同 赵嘉)在广告宣传单或者促销活动中,商家常在不显眼处标上一句话,“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工商部门对此表示,商家最终解释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仅考虑单方利益,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解释;否则,不能免除责任。

  前段时间,市民陈小姐在某商场看好了一款价格一万多元钱的裘皮大衣,结账时,
工作人员告诉她如办理积分卡,下月的1日至15日可领返券,陈小姐当即办了一张。没想到,当她等到下个月的1号去领赠券时却被告知裘皮大衣不参加积分活动。

  由于办卡时陈小姐在商场广告中并未看到相关说明,所以她坚持自身利益不能无故受损。对此,商场称不能接受。原来,活动广告牌一不明显处当时标了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对于此类现象,工商部门提示,消费者在消费中如果发现商家在经营中存在类似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咨询或到消协及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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