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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要求有关省补办第二批开发区审批手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 10:51 发改委网站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71号)等政策性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有关省(区、市)申请拟保留的开发区进行了设立审核。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致函北京、天津、辽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有关省(区、市)对第二批虽属违规设立,但符合规划要求,已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和产业集聚优势,基本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
则和标准》的省级以下开发区补办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设立手续。文件还对有关开发区的名称、类型、产业定位等进行了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据此会同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分期分批对上述已补办审批文件的开发区进行审核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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