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记者2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通报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总体评价是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突出问题。
我省在内的18省份完成得好
截至2005年底,已有北京、天津、上海、福建、湖南、重庆、四川、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对市(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及具体考核办法。
75.9%的地级以上城市实施
截至2005年底,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经有221个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75.9%。
其中,河北、浙江、山西、湖南、广东、江西、山东、四川、贵州、青海、新疆等11个省、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江苏、安徽2个省,超过80%的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
福建、河南、云南、吉林、甘肃、内蒙古等6个省、自治区,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不足50%。
32.9万最低收入户纳入范围
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已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其中,租赁补贴9.5万户;实物配租4.7万户;租金核减18.2万户;其他方式保障4796户。
北京、上海、河北等地基本实现了对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四个突出问题
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重视不够。目前,仍有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部分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
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小,一些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部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不完善,有122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