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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载体的破产”: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退出的改革模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 14:52 国资委网站

  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企业退出市场的常见形式,它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当前,我国的社会配套服务和社会化管理滞后,企业破产容易使职工失去归属感和安全感,因而遭到绝大多数职工的极力反对。不可否认,破产对于职工来说是很残酷的,但破产是扭亏无望、经营前景不好的企业的必经之路。2005年年初国务院已通过了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4年规划,2008年底之后,国有企业只能走依法破产之路,国有企业退出市场时将不再享受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处置、银行呆坏账核销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政
策环境的变化为特困企业实施破产设定了最后时限。由于破产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主要形式,而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企业破产时必须考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受我国就业压力大、就业形势严峻的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当前推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度很大。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载体的破产”可以把破产与职工再就业结合起来,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

  “有载体的破产”指通过实施“先租后破、先租后购、购在租中、租破购同步推进”的破产重组模式,最大限度地考虑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安置,在企业生产平稳过渡的情况下,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这种破产重组模式主要适用于资产负债率过高、不适宜股份制改造的特困企业。对于这类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破产前通过托管、租赁等经营方式引入合作方,培育企业破产的承接主体即载体,载体与特困企业经过较长时间的磨合,企业破产清算时,可以在生产不间断、职工不下岗的情况下实施对困难企业的重组。与企业先进行破产清算、后寻找重组对象的破产模式相比,“有载体的破产”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实现再就业,避免企业和社会出现震荡,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退出。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国有企业数量多、国有资产质量低的重工业基地太原市在探索“有载体的破产”、确保改革滞后型地区的国有企业稳步退出竞争性领域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子。通过实施这种破产模式,顺利地推进了三晋铝业、太原东方铝业公司、古交钢铁厂、太原玻璃瓶厂、太原灯泡厂等特困企业的破产重组工作。从太原市的改革实践看,根据实施方式不同,“有载体的破产”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在企业完全停产但还没有破产清算时,引入载体启动生产,为企业破产培育承接主体;另一类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但还没有完全停产时引入载体,确保企业正常生产,职工正常上岗,培育企业破产的承接主体。第一类典型的例子是,中国杉杉集团芜湖天健玻璃瓶有限公司租赁全面停产的太原玻璃瓶厂,投资1200万元启动了两个车间,使300多名职工重新上岗,并打算整体收购已经制定破产预案的太原玻璃瓶厂,计划实施重组后,进行大规模的技术改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第二类典型的例子是,上海亚浦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生产经营困难但没有完全停产的太原灯泡厂合作,投资2800万元,扩大生产规模,保证了1000多名职工的上岗就业,并决定将其整体照明产业搬迁到太原市,为灯泡厂破产重组扫除了职工就业安置的障碍。以上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企业已经完全停产的情况下引入承接主体,属于企业停产后的被动行为,实施起来相对容易;后者是在企业生产困难、扭亏无望时主动引入承接主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战略性,可以避免企业全面停产和职工大批下岗,但实施起来比较复杂。受国有企业改革资金匮乏和其他相关政策的影响,企业破产清算一般需要花费相当长一段时间,因此,以上两种“有载体的破产”模式,不管在哪种情况下引入载体,都可以为载体与特困企业磨合提供充足的时间和充分的空间,从而达到培养企业破产承接主体、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退出的目的。鉴于第二种方式更具战略性和复杂性,本文以上海亚浦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太原灯泡厂为例,阐明实施“有载体的破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需要注意的问题、可能出现的障碍以及顺利推进“有载体的破产”需要做的配套工作。

  太原灯泡厂建于1958年,现有在岗职工940人,实际有效资产为4666万元,实际负债高达13426万元,属于严重资不抵债型企业,不适宜股份制改造,只能走破产重组之路。早在2001年,受资金紧缺、产品销路不好等原因影响,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就开始为上海亚浦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贴牌”加工,勉强维持企业生产和职工上岗;2004年,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部分车间被迫停产,为了贯彻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改革思路,将日产30万只灯泡的生产厂房和其他部分生产线租赁给亚浦耳公司,这种部分租赁的合作方式保证了300余名职工的上岗就业;2005年3月,灯泡厂的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企业被迫全面停产,亚浦耳公司整体租赁了灯泡厂,并投资2800万元人民币改造灯泡厂的机器和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品种,为1000多名职工提供了就业岗位,扫除了企业破产的障碍。目前太原灯泡厂已经被列入计划内破产,亚浦耳公司决定承接破产清算后的太原灯泡厂,并计划将其照明产业整体搬迁到太原,再投资1亿元形成2.5万只的生产能力,产品80%出口美国市场,年营业收入预计达到5000万美元。通过“贴牌”加工、部分租赁、整体租赁等方式逐步加强与亚浦耳公司合作,太原灯泡厂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引入和培育了承接主体,在确保企业正常生产、职工正常上岗的情况下为企业破产重组创造了条件。在引入和培育载体的过程中,随着双方合作程度的逐步加深,上海亚浦耳公司从最初委托太原灯泡厂“贴牌”加工,转向投资改造灯泡厂的技术和设备,最后决定承接破产后的灯泡厂,将照明产业整体搬迁到太原。正是在双方不断磨合的过程中,亚浦耳公司认识到太原灯泡厂的投资价值:也正是在双方不断磨合的过程中,太原灯泡厂融入了亚浦耳公司的生产经营体系,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平稳过渡,确保企业原有职工都可以在重组后的企业实现再就业。

  当前,落后地区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加强与发达地区的企业合作,实施“有载体的破产”,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确保国有企业稳步退出竞争性领域,而且对于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政府、企业和社会发展来说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受资源禀赋和环境条件的制约,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正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新的产业发展规划都将金融和高科技产业列为发展重点,耗能耗水耗资源、污染型产业面临着搬迁改造的要求。为鼓励传统产业退出,上海市甚至规定,传统产业领域的企业对中部地区的投资贷款可以享受财政贴息优惠政策。对于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来说,中西部地区具有资源、

能源和价格低廉的劳动力优势,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中西部地区对外来投资也有政策优惠,由于当前传统产业面临技术升级的压力,经营利润微薄,在中西部地区投资和生产是企业的理性选择。对于中西部地区来说,处于传统产业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或者产品销路不好,或者技术落后,或者缺乏资金,绝大多数生产经营很困难,迫切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达地区的企业在搬迁转移的过程中,可以利用中西部地区困难企业的机器、厂房、设备,降低搬迁转移成本。落后地区促进发达地区需要搬迁转移的企业与本地困难企业结合,可以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国有企业顺利退出竞争性领域,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从理论上说,“有载体的破产”适用于国有资本需要退出、资产负债率过高无法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所有特困企业,凡是可以找到载体、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都可以走“有载体的破产”之路。为了更好地保证企业在实施“有载体的破产”时最大限度地安置企业原有职工,确保企业生产平稳过渡,在选择和培育载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尽可能选择同行业的企业作为载体。载体接管破产企业后,企业生产方式如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更好地保证企业原有职工的上岗就业,这对于资产专用性强、职工专业技术水平很高但应用领域单一的企业尤为重要。第二,引入和培育有实力的载体。选择载体时需要考察载体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资金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确保载体接管企业后,有能力使破产重组后的企业真正走上健康发展道路,避免企业再次出现震荡。第三,引入有“诚意”的载体。引入的载体在合作达到一定程度时,需要有资金的注入和技术的改进,切实防范引入的载体在榨取困难企业的“油水”(如拼设备等)后中断合作,防范没有资金注入的兼并式重组、以买壳套现为目的的市场炒作式重组和没有产业支撑的资本运营式重组,避免企业再度陷入困境。

  从太原市的实践看,当前推进“有载体的破产”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障碍:

  第一,来自企业领导人的干扰。对于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下岗职工或者在再就业中心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保险,压力和包袱在政府,企业领导人反倒摆脱了职工在岗时受到监督的压力,他们近乎可以利用掌握出租企业厂房、土地的特权获取私人收益,他们将机器、厂房、设备租赁出去并不是为了给企业破产创造条件,因为破产意味着他们可能失去领导人的职位,失去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和利益,因此,他们极力维持既有的利益格局,千方百计阻挠企业破产。

  第二,来自职工的干扰。引入载体为特困企业破产重组创造条件,大多数情况下不容易被职工理解,反而受到职工的阻挠,由于当前困难企业普遍存在欠发职工工资、福利、

社会保险等费用的现象,职工容易将载体作为向厂方讨要各种费用、与厂方讨价还价的筹码,干扰载体的正常生产,影响双方合作,载体在企业职工的干扰下,有时不得不取消投资计划甚至中断合作。

  第三,来自体制和政策的约束。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破产对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是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的,对特困企业来说,企业破产越早,职工拿到的经济补偿金越少,特困企业普遍存在职工阻挠破产的行为;按照《破产法》,企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后才可以实现国有企业的“人资分离”,“人资分离”及在此基础上的转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是载体与破产企业顺利磨合、进而重组破产企业的前提,然而落后地区受改革成本匮乏的影响,实现“人资分离”和转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很难在短期内完成,因而延长了企业破产的进程。以上两方面原因造成特困企业停产而不破产,极大地影响了载体承接困难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的整体规划。

  为了顺利实施“有载体的破产”,推进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稳步退出市场,当前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政府帮助停产的困难企业寻找承接载体,加强对载体和企业合作的监管。鉴于当前特困企业实施破产的动力和能力不足,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有必要组织招商团到发达地区进行项目推介,为处于停产状态的特困企业培育载体和实施破产创造条件,对于有能力、有意愿自主寻找载体的特困企业,为避免企业再次出现震荡,政府除了考察载体的实力、提供优惠政策外,还需要加强对载体和破产企业合作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二,创造载体成长的社会环境。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职工对载体的干扰,政府对特困企业的破产应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于有载体的企业,为了防止失去载体,政府应想方设法帮助企业筹集或支付改革成本,尽快实现濒临破产企业的“人资分离”,消除企业职工对载体的干扰,加快推进破产步伐,使企业早日走上健康发展道路。对于没有载体的企业,职工干扰不存在影响合作、载体撤离的问题,如果政府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能力不足,这类企业的破产工作可以暂时放缓。

  第三,鼓励企业领导人积极寻找和培育载体。为了降低企业领导人对破产的干扰,顺利推进特困企业实施破产,对于那些为企业和职工考虑、顾全大局、勇于牺牲自身利益、积极为企业寻找和培育载体的企业领导人,在企业破产后未能留在新企业继续任职或未被聘用的,政府要妥善给予安置。

  第四,统一规划特困企业的破产工作。为了减少体制和相关政策对“有载体的破产”的影响,从两方面规划本地区困难企业的破产工作:一是制定困难企业限期完成破产工作的工作计划,打破滋生推迟和拖延破产倾向的制度基础;二是增加财政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尽快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改变财政支出结构,减少用于经济建设尤其是用于城市亮化、绿化、美

化工程的支出,增加对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支出。第五,稳定企业职工队伍。为了保证特困企业引入载体后的正常生产和破产重组后的平稳过渡,载体在进入和承接特困企业后应采用宽容的态度,不仅使用原来企业的工人,还需要更多使用原企业有能力的经营者。从太原市的实践来看,成功的做法是使用除董事会、法人代表外的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在理顺企业生产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借助于原有职工队伍对企业的熟知和他们之间的凝聚力,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在乎稳过渡中实现跨越式发展。(来源: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电子资料室)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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