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德勤的处罚不应使用不同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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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10:31 每日经济新闻 | |||||||||
叶檀每经评论员[2006-03-31] 德勤被钉上了中国资本市场制度改革的“十字架”。这当然不是为德勤叫屈,从证监会的调查来看,德勤犯下“五宗罪”,无可饶恕。 德勤案发在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关键时刻,在中介机构的独立与公正普受关注
“四大”都如此,还能相信谁?这是国内投资者的正常反应。但实际上“四大”虽然隶属中介行业,也无非是要赚取利润的公司,需要制度来监督来预后。否则,美国的安达信就不会破产。美国会计师协会数年内部整风的结果是,没有一家事务所遭到警告。人情若水,中西皆同。在利益面前纯靠道德自律或者靠内部人之间互相监督,未免过于天真。 应该强调的是,德勤尽管违法,其受罚也应该以设定的界限为度,而不应该由于出身不同,就待之以不同的标准。我们既然反对给外资超国民待遇,当然也不应重蹈覆辙给予外资低于国民的待遇,这两种表现都是不懂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表现。当然,我们更不应趁德勤此次案发,而采用秋后算账方法,追究当初引入“四大”的“罪责”。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如果没有当初引入“四大”,中国的新会计准则是否能够这么快就出台?中国的中介机构的独立与公正是否会这么快就引起市场的普遍关注?中国的企业海外上市是否能够取得国外投资者的信任? 回顾历史,正是在2001年前后中国的资本市场做假“横行”,为了尽快消除浓厚的阴影,“四大”才被抬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以解决中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不独立和会计准则与国际不接轨的问题。“四大”的经验使得中国资本市场获益匪浅。这就是笔者所称的历史观,欠缺了这样的历史观,而对于任何企业进行非理性的追根究底,只会让现有的改革陷于停滞。 另一方面,纠正全局性的制度缺陷与信用文化缺失的重责,也非中介机构所能独力担当。如果我们继续让上市公司成为中介机构的衣食父母,那么,出于利益合作的格局,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仍然无法得到保障,制度缺陷只能靠制度纠正,而不能靠情绪与道德来纠偏,否则,船舵只能越来越偏。 当然,随着“四大”质量的下降,我们可以从提供的服务质量与所得到的回报必须相称的角度,降低“四大”在中国资本市场所赚取的利润,这符合成熟的游戏规则。但这与声讨不是一码事。 从德勤的违法违规的具体内容来看,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具体条文在案,自然可以依条文而行。要求德勤赔偿9亿元也无不可,前提是国内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条款,或有这样的案例在先,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出司法解释,以便后来者依此而行。 法律乃是一套公平、普适且抽象的规则体系,也就是说,不应该针对个别群体设定宽严不同的特殊法律,以庇护或者损害某一特定群体的利益,超国民待遇与低国民待遇都有违法治精神,这样的法律法规到最后将成为任由解释者自由裁量的陷阱,而最终也无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在德勤这个案例上,如果任由情绪牵引我们的头脑,而有关部门也进行选择性处罚,做标本性处理,那么,我们离成熟的市场不是近了,而是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