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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实施(06-03-29)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10:31 保监会网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并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近日,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具体要求,是保护广
大人民群众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举措。

  《条例》作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吸收了专家学者以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条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既结合了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力,又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特点。

  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是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求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违章、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将定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盈亏情况,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要求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也体现在要求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对象包括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正式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加入时间:200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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