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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办积极促进地方政府完善失业保险制度(06-3-28)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15:51 审计署网站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办在对深圳市2004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中发现,目前深圳市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后未进行相应修订,与国家《条例》存在部分不一致之处:一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仅限于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二是失业保险金征缴比例远低于国家《条例》规定的工资总额的3%。三是在法规适用范围方面,存在“一市两制”现象。特区内适用《特区条例》,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适用国家《条例》和《广
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但实际并未严格执行。针对上述问题,深圳办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建议深圳市尽快修订《特区条例》。深圳市人大、深圳市政府立即研究措施,积极落实审计建议。目前,深圳市人大已决定将《特区条例》的修订列入2006年度立法计划,深圳市政府也将该条例修订列入2006年度政府工作计划。同时深圳市人大表示,要积极向全国人大反映,研究提出解决特区内外执行法律法规不统一而导致的“一市两制”问题,努力为深圳市失业保险制度的实行,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徐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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