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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改决定有利于国家审计的进一步发展(06-3-2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15:31 审计署网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日前发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根据我国不断深化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现行的《审计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这对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发挥国家审计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家预算执行效率效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产生深远影响。

  1. 国家审计范围更宽、责任更重大

  《修改决定》除对国家审计的范围作了一般的补充完善外,最大的修改是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定要求。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而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家审计的监督范围,正是建立这种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因此,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拓宽了国家审计的监督空间,也使国家审计进一步成为对领导干部权力和受托责任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环节和机制。这与美国2004年7月7日将审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GAO)更名为政府受托责任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加强政府受托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国家审计的责任也愈来愈大,审计的难度也愈来愈高。这首先因为判断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标准或依据常常不够规范清晰;其次,审计取证范围愈来愈广,证据形式愈来愈复杂,审计报告总括性定性结论需要的证据支持愈来愈难;再者,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愈来愈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高难度,要求我们必须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2. 国家审计取证权限更清晰

  《修改决定》根据现代信息技术在财政、财务管理中应用的广泛性和普及性,以及审计取证责任的严肃性,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所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电子数据、计算机技术文档和其他相关资料,以供审计检查。现代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向审计人员公开所有的文件、信息和资料,以便审计人员作出最全面和客观的判断。但在以往,常常会碰到被审计单位以行政机密或商业秘密为借口限制审计人员检查一部分重要电子数据和文档的情况。《修改决定》的及时修改,使得审计取证的权限更清晰,也更有利于审计机关履行自己的职责。

  3. 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区分更明确

  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两类不同的责任,审计机关承担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职责划分。但在以往,常常容易被人混淆,误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视作审计责任。这次《修改决定》对此作了明确阐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这就有效地区分了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即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和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进一步明确不仅可提高审计效率,也可使审计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作者: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谢荣)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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