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拉”工程受贿16万被判,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晨报讯(记者 颜斐) 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部原部长兼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市公司经理康秋生,因受贿16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7万元后又提起了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经法院查明,康秋生利用负责高速大厦装修工程、京沈高速公路生活区鱼池工程的职务便利以及为帮助本单位职工子女办理户口入京之机,于2001年至2004年间,分别收受工程承包方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7万元、北京蓝月工贸有限公司经理兰义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和本单位职工牛某给予的金条1根,价值人民币6050元。
据了解,向康秋生行贿的兰义就是向毕玉玺行贿142万元的“兰精光”。据兰义交待,2000年,他承接了首发公司职工轮训站的鱼池护坡工程,首发公司欠100多万元工程款,兰义多次找当时的物业部部长康秋生要钱,康秋生让他去找毕玉玺。2002年春节,兰义到康秋生办公室送给康人民币4万元。康秋生收钱后一两天,首发公司就通知兰义结账。后兰义与首发公司签订了鱼池承包合同,后因用电问题与京沈分公司产生矛盾,毕玉玺要解除合同。在康秋生的帮助下,合同不但没有解除,还免除了公司一部分电费。康秋生因此收受了兰义送上的两万元。此后,康秋生又收受兰义好处费3万元。
2004年11月18日,康秋生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了本人的受贿事实,法院认定其系自首行为,对其从轻判处。之后,康秋生以一审认定的受贿数额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二中院认为,康秋生在侦查期间多次供述收受兰义贿赂9万元,且与兰义证言中的行贿数额一致,因此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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