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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人终身不得担任国企负责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 08:5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南京3月23日电 (记者 王伟) 南京市最近制定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被判处刑罚的人,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这个办法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违
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

  这个办法还规定,因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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