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十一五节能规划纲要 节约能源法修订启动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3日电 人大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起草组明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节约能源法修订起草组今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意味着备受社会关注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要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节能力度,确保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 为此,需要相应的法制保障。我国于1997年通过的现行节约能源法,已在许多方面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节能管理需求,亟待修改和完善。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节约能源法修订起草组领导小组组长傅志寰介绍,初步调研显示,现行节约能源法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和局限: 在执行机构上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责权规定不明确,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 在调整范围上,偏重于工业节能,对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及公用事业等领域的节能缺少具体规定,甚至没有涉及。 在管理方式上,一些条款带有明显的计划管理特征,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节能管理方式的新变化,对一些市场导向的节能管理新机制未能加以推广,对运用财税、价格、金融、政府采购等调控手段以及利用经济规律激励和引导能源合理消费缺乏具体规定。在制度设计上,一些条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和执法手段,对无效用能和浪费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有鉴于此,今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许多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修改节约能源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批准,修订节约能源法列入了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初步安排于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组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外,还吸收了能源、财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为立法提供咨询。(邹声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