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16:5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23日电 (记者 杜宇) 记者23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文,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为此,四部门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此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