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秦旭东 北京报道
李开复从微软跳槽Google的故事,每天都在中国上演,只不过主角不同,由此引发的的诉讼大战和关注也很少。但是,这种情况将很快发生改变。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草案第1
6条就是针对类似李开复跳槽的个案。
“这是国家劳动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则。”曾多次参与该立法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指出。
一个关键技术人员可能就是一个项目的支撑点,这个人走了公司可能就要垮台,金研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劳动事务部主任刘昊斌用他见证的许多事例说明市场对竞业限制法律规范的饥渴。
我国《劳动法》制定于1995年,迄今未做过修订。
尽管目前一些地方和中央部委在相关规章中有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但是,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伟丁律师介绍说,这些规范并不统一、清晰,实践中适用比较混乱。
这次的《劳动合同法》将厘清这个乱局。吴伟丁向记者分析,按照目前公布的草案第16条,竞业限制协议适用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 如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销售人员等。
限制范围则包括“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在限制的地域上,草案规定的是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时间上的限制期是“不得超过2年”。
刘昊斌律师说,按照草案,企业今后签定这类协议必须十分慎重考量,它不是“只约束别人不约束自己”的管人条款,尤其是草案确定的补偿额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而不是先前许多地方规定的所在城市年平均工资,数额通常不小。
对于两年期限的规定,一些从业人员表示担心企业用低廉的补偿就断送了一个技术人员的行业前途。因为高新技术行业发展很快,而且非常重视从业经验,如果两年不能从事相关行业,恐怕以后也没有机会再从事这个行业。而一些企业又认为这样的期限太短,不足以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争力的保护。
在补偿标准和违约金限额上同样争议很多。在此前的审议当中,就有全国人大常委表示,“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能力的限制,不是丧失”,100%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来说太高。而另有论者则认为这可以让企业慎重考虑离职员工是否值得“竞业限制”。
实际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关竞业限制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则较多地考虑对劳动者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说,这是一个对利益冲突的综合平衡问题,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就有赖这样的法律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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