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馨月 发自北京
审计专家张以宽日前向《第一财经日报》详细解读了新《审计法》所做出的几个重要修改和补充。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将从今
年6月1日起施行。原《审计法》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审计法》则对其进行了三十四处修改和增加。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张以宽认为,十多年来,审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产权多元化,审计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同时,政府在强调审计对预算管理的专门监督。
因此新《审计法》应运而生,“对加强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都有积极的作用。”张以宽说。
绩效审计得到体现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是在总则里增加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健康发展”两个地方。
“由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经济的全局,所以在总则中增加了这两个规定。”张以宽说。
他认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这一条强调审计不仅要审存在的问题,发现大案要案,更要看财政支出是不是按照规定实施,使用合理不合理,实施的效果如何,实际上就是把绩效审计在总则中体现出来了。
“这一点过去没有强调,现在实行问责制,就要看每一项资金有没有落实。”他举出了例子,四川某市曾发生用国债资金搞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结果都泡了汤。“现在根据这一条就可以查处了,不一定是贪污才是问题,达不到要求就是失职。”
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张以宽认为,这一修改强调了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完善了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同时还加强了人大和各级政府的监督,提高了审计监督的力度,落实了问责制。
“这两年审计风暴中,社会各界人士提出要严肃处理,这一条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要求,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将起到促进作用。”他说。
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地位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在张以宽看来,这一条是把长期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加以总结,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审计法修订的一个重点。“以前执行时是根据行政法规来实施的,这一次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实行问责制必须要落实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要落实到主要负责人的头上。”他说。
对于审计署提出的扩大责任审计的范围,加强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他表示,首先要明确他们的责任是什么,这方面现在还有相当的工作要做。比如环境污染问题,也应该列入责任之列。
多部门配合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这一点过去这样做了,现在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便于开展审计工作,有利于处理审计监督涉及的问题。”张以宽说。
“要把新《审计法》真正落实,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审计人员。”他认为,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现在审计机关普遍反映审计力量不足,但是现在大量的审计、财务、会计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找不到工作,为什么不能用起来?以编制把工作套死了,这是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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